45萬天價打賞!17歲少年冒充監護人解除平臺消費限制……

當平臺審核

遇上“戲精”少年

一通電話

解鎖大額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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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起訴直播平臺

要求返還充值款項


17歲的小劉是某娛樂類網絡直播平臺的實名註冊用戶,其賬戶綁定支付的銀行卡實際屬於其父親。一年時間裏,小劉通過該賬戶累計充值超45萬元,用於在平臺上打賞主播。最初,平臺在發現小劉的異常消費後曾對其賬戶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停止了該賬戶的充值和打賞權限。但隨後,小劉冒充監護人與平臺客服電話溝通,平臺僅憑電話確認便解除全部限制措施,導致後續大額充值消費的發生。

小劉的監護人發現異常消費記錄後,堅決否認這一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臺返還充值款項。平臺則辯稱,小劉的消費行為屬於自主交易,且平臺已履行了合理的審核和監管義務,不應承擔退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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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雙方共同擔責

平臺退還24萬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劉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大額充值、打賞行為未經監護人事前同意,事後監護人明確拒絕追認,因此該交易行為無效。同時認定該平臺審核流於形式,未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應承擔責任;小劉沈迷打賞,甚至冒充監護人與平臺客服溝通解除消費限制,存在一定過錯;小劉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對其財產管理不當,未有效監督孩子的消費行為,也有一定責任。綜合各方過錯程度,法院判決平臺退還小劉24萬元。

面對一審判決,小劉與平臺均表示不服,並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綜合考量了交易流水、賬號實名信息及使用情況等證據後,確認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二審法院認為平臺審核措施存在嚴重疏漏,未能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平臺雖采取過消費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審核方式過於簡單,僅依賴電話確認,並未采用更嚴格的身份核實手段,導致未成年人得以規避限制,繼續高額消費。同時,小劉本人及監護人均負有相應責任。小劉長期沈迷打賞,並通過欺騙手段規避平臺限制,監護人對其行為缺乏有效監管,因此退款責任應由各方合理分擔。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小劉和平臺分別所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三維聯動

構築立體防線 


本案中,平臺雖對小劉的異常消費行為進行了有效識別,並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但在解除限制時僅依賴於電話溝通確認,未采用動態驗證或人臉識別等更嚴格、準確的技術核驗手段,導致未成年人可以輕易規避平臺限制措施,且平臺後續對相關賬號缺乏持續追蹤監管,放任未成年人賬號長期、持續的大額消費行為發生,這一做法暴露出網絡平臺在未成年人賬號消費管理方面的重大疏漏。


平臺未盡到合理的審核管理職責,存在一定過錯。同時,未成年人本人長期沈溺於網絡打賞消費,冒充監護人欺騙平臺客服解除賬號限制,亦存在一定過錯。其監護人因疏於對被監護人的日常教育,疏於對家庭財產的管理,也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以各方的“過錯比例”為基礎分擔各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樣既強調平臺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也要求監護人重視其自身應負的教育職責。


“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引導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網絡,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重視和行動。網絡平臺應當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健全審核機制,嚴格落實身份驗證、消費提醒和異常交易攔截等措施,確保未成年人大額消費行為得到有效管理。家長也應加強對子女的網絡使用和支付行為的管理,培養其理性消費觀念,避免因監管疏忽導致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額消費。同時,學校和社會應積極開展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和法律意識。唯有通過“平臺嚴審核、家長勤監督、社會廣教育”的三維聯動,方能構築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立體防線,真正實現“防患於未然”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