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娛樂法律師劉凱表示,“公安機關依法對該男子處以十日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規定。”演員在表演中進行藝術表達,屬於其人格權和表達自由的範疇,只要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即為合法,任某的行為不能因演員的表演方式而被免除責任。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逯玉認為,脫口秀表演很多時候的段子都屬於活躍氣氛、玩笑的表達,不影響事件的定性,“劇場從未承諾過允許身體接觸,所以行政處罰沒有任何問題”。
另據極目新聞消息,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也認為,脫口秀等演出中的摸腿梗等互動梗屬於語言藝術,不屬於對方對身體接觸的默示同意。肢體接觸必須以雙方明確同意為前提,觀眾不得突破語言互動的範疇實施侵權行為。
紅星新聞評論稱,如果說段子裏的笑話就是鼓勵觀眾違法,按照這種邏輯,那如法治題材的影視劇該如何存在?是鼓勵人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種說法顯然站不住腳,段子不是性騷擾的借口,成年觀眾最起碼得有對表演和現實的分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