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館突然關門,充了的錢要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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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理發店會員卡、油卡、遊樂園卡……預付式消費已經成為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費方式。如果遇上門店經營不善突然“關門”,我們該怎樣追回預付費用?


近日,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崇明區人民法院)對瑜伽館“關門”引發的四十余起預付式消費退款糾紛系列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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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2年,某商場內開辦了一家瑜伽館,門店經營期間,陸續推出次卡、年卡、充值卡等課程包,如:普拉提小班課買30節贈5節、買一年贈一年、充7000元送2000元等。2023年5月左右,瑜伽館突然關門歇業。


周女士是瑜伽館的會員之一,她購買了普拉提小班課30節贈送5節同類課程。她還從其他會員處受讓小班課22節,名下共有課時57節。截至瑜伽館關門歇業,周女士等百余名會員尚有未使用課程權益無法兌現。各會員與門店經營者溝通退款未果,陸續起訴至人民法院。


各原告訴稱,被告瑜伽館未通知各會員即關門歇業,現被告已經無法繼續向原告提供課程服務,故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訂立的服務合同,並按照各自未兌付權益的價值退還剩余課時費,具體計算方式均要求按照實付金額與所購權益(包含贈送權益)的比例確定折後單價,再計算未兌付服務價值。


被告未到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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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崇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各原告與瑜伽館訂立的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現瑜伽館在合同履行期間關閉門店停止經營,導致服務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對各原告有關要求解除服務合同,並退還剩余預付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於應退還預付款本金金額,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瑜伽館未向會員提供過實體會員卡或其他書面會員權益憑證,而是通過微信小程序管理各會員信息,起訴時該小程序內的會員信息雖已無法查閱,但各消費者均在閉店初期保留了體現剩余會員權益的小程序截屏,故崇明區人民法院依據該截屏材料結合不同情形對剩余金額作出認定:


情形一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或課時)之比計算優惠比例,再按優惠比例計算未兌付服務的價款;


情形二根據合同解除後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比例計算應返還的預付款金額;


情形三對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的消費者,如周女士,其能證明轉讓通知已經到達經營者的,則應按照轉讓人與經營者約定的會員權益計價方式,而非按照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的對價,計算未兌付服務的價款。


系列案件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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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商業模式,近年在零售、健身、教培等行業廣泛應用,它為消費者帶來交易便利、鎖定優惠權益、滿足計劃性消費需求,也能幫助經營者提前回籠資金、緩解經營壓力、提升客戶黏性。


而預付式消費具有信用性、信息不對稱性等特點,消費者可以通過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強化證據意識,預防商家倒閉、沖動消費、“霸王條款”等消費風險。


一、及時鎖定證據,破解消費者維權困境


商家閉店致服務合同無法履行,消費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主張返還預付款余額。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需要對其會員身份、剩余未兌付權益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數字化交易方式日漸普及的背景下,通常由商家掌握著交易證據的管理權,商家閉店後可能惡意隱藏、消除交易載體中的信息。本批案件中,消費者及時保存閉店初期的會員信息截屏,以便人民法院準確查明案件事實高效裁判。


二、契合新司法解釋,準確認定預付款金額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頒布的《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施行,《解釋》首次明確了合同解除後預付款的返還規則,即區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並在退款金額計算、退款利率確定等方面分別作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利的規定,填補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細則空白。


系列案件中,涉及消費者購買不同課程包、享受不同折扣權益時的退款金額認定,亦與《解釋》確立的規則相統一。


三、細化雙向規制,營造誠信預付式消費環境


《解釋》針對預付式消費全面細化規則,立足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實際,為權益受損的消費者提供傾斜保護,例如: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明確經營者掌握會員權益等關鍵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此外,還規定了消費者依法誠信轉讓預付卡的權利、“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同時,《解釋》也對消費者提出誠信消費的要求,防止個別不誠信消費者濫用權利對經營者進行“薅羊毛”。通過雙向規制,為交易雙方提供具體的法律規則指引,將有助於維護安全、穩定、有序的預付式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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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的,自債權轉讓通知到達經營者時對經營者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後,受讓人請求經營者依據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讓人請求經營者提供預付卡更名、修改密碼等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在履行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不限次數服務,消費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損害經營者利益,經營者主張債權轉讓行為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並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返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後的余額。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等規定請求賠償其支付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於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惠比例,按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在履行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不限次數服務,消費者請求按合同解除後的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前已經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請求按經營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後的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內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請求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消費次數、消費金額、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消費者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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