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拒絕贍養父親,但想繼承遺產……法院這樣判→

夫妻離婚後

兒子未成年時期

父親從未支付過撫養費

兒子成年後拒絕贍養父親

父子倆斷聯30多年

如今,父親驟然離世

多年未見的兒子要求分割遺產

法院如何判?


1983年,郭某與何某結婚,第二年兒子小郭出生。6年後這段婚姻破裂。


1989年,兩人離婚,經法院判決母親何某撫養小郭,父親郭某需支付撫養費。而在此後的30多年裏,郭某仿佛人間蒸發,既未支付撫養費,也從未探望過小郭。於是,小郭的教育、成長、醫療等費用也均由母親獨自承擔。


2005年,郭某與譚某再婚,兩人共同購買了一處位於上海的房產。


2019年,郭某病重離世,在他病重期間,譚某悉心照料郭某的生活起居。而小郭,是通過法院通知才知曉父親去世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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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法庭上

雙方就遺產分割問題

產生了激烈爭議

譚某與小郭各執一詞


兒子小郭稱,“不公平!他30年沒管過我,我上學、看病的錢都是媽媽借的。現在他去世了,他妻子卻想獨吞遺產。”


妻子譚某稱,“他生病這5年都是我在貼身照顧,兒子連個電話都沒打過。現在來爭遺產,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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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看

贍養義務具有獨立性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不能因為父母之前

未履行撫養義務就免除

法律規定

分配遺產時

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

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在本案中

譚某實際承擔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責任,且在處理後事中發揮關鍵作用,應當多分;


小郭疏於履行贍養義務,既未提供經濟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關懷,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但鑒於小郭疏於履行贍養義務,是因為郭某在小郭未成年時不履行父親的撫養義務而導致親情缺失,故小郭應當酌情少分而非不分。


最終法院判決

郭某在上海這一處房產

譚某繼承80%,小郭繼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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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親情不是數學題

沒有絕對公平

法律不提倡 “以怨報怨”

即便父母未盡撫養義務

子女仍需履行贍養責任

財產分割時

法院會綜合考量

雙方的責任履行情況及存在過錯


圖片

大部分網友表示支持

兼顧了法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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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系的修復

需要法律作為底線保障

但更需要的是親情的力量來打破隔閡

希望每個家庭

都能多一些包容與擔當

少一些冷漠與計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