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無房、無車、無存款
案情回顧
2023年7月,龍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王某借款6.8萬元,約定本息於2023年8月底前歸還。約定期滿後,龍某拒不履行義務,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調解,雙方於2024年7月達成和解協議:龍某承諾於2024年9月30日前償還4.8萬元。然而協議生效後,龍某再次違約。2025年,王某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法院執行
執行幹警通過線上線下一體化查控系統,全面查控龍某名下財產,發現其無房、無車、無存款,但公積金賬戶余額近12萬元。經核查,龍某原系公職人員,因刑事犯罪被開除公職並服刑,其公積金賬戶已封存半年,符合扣劃條件。通過與龍某原單位及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溝通,法院調取了開除決定等關鍵材料,依法出具執行裁定書及協助通知書,最終成功扣劃公積金賬戶余額,該案得以執行完畢。
法條鏈接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