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操作!一律師“借傳票”申請延期開庭,被法院識破罰款2000!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決定書(2025)浙0110司懲4號,一律師提交不實傳票申請延期開庭翻車,被法院處罰款2000元。

《決定書》顯示,某訴訟代理人(律師)在收到本院送達的傳票後,向本院提交不實傳票,並以此為由申請取消開庭,延期審理。該律師行為違反了參與人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依法應予嚴肅處理。

對該律師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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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稱,上文所言不實傳票,其實就是借傳票。現在律師之間互相借傳票這種事太普遍了,經常在各種群裏看到同行詢問誰有某天的開庭傳票,要借來用一下。因為傳票不像出庭通知書,上面只有當事人的名字沒有律師的名字,所以很多聰明的同行就把這種傳票拿來作為開庭沖突的證據,申請法院延期。

那麽,如果律師“開庭沖突”,到底是否有權要求延期?

對於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沖突,能否申請延期開庭,能否不出庭,實踐中法院存在不同的觀點:

一部分法院認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沖突不構成延期開庭審理的正當理由,自然也不構成當事人不出庭的正當理由。法院未予準許其延期開庭申請並無不當,當事人構成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審判。【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5398號

另一部分法院認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沖突可以構成延期開庭審理的正當理由,當事人可以因開庭時間沖突不出庭。(2017)豫行再52號
其實,當前法律與司法解釋對此早有規定:

《民事訴訟法》1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確定案件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出庭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並書面通知律師。律師因開庭日期沖突等正當理由申請變更開庭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予以考慮並調整日期,決定調整日期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

律師可以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帶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僅能從事相關輔助工作,不得發表辯護、代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法發〔2015〕16號

……

三、依法保障律師出庭權。確定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預留必要的出庭準備時間。因特殊情況更改開庭日期的,應當提前三日告知律師。律師因正當理由請求變更開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詢其他當事人意見後準許。律師帶助理出庭的,應當準許。

……

九、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要進一步完善網上立案、繳費、查詢、閱卷、申請保全、提交代理詞、開庭排期、文書送達等功能。有條件的法院要為參加庭審的律師提供休息場所,配備桌椅、飲水及其他必要設施。

綜上所述,開庭時間沖突屬於律師執業中無法避免的情形,辯護律師因開庭時間沖突向法院提出調期申請,並能提供相關證據的,出於充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考慮,法院應同意辯護律師的調期申請。

▶▶如何解決開庭沖突?

2022年1月份,江蘇高院對全省法院辦案系統升級,並與最高人民法院律師服務平臺對接,現已支持全國範圍內律師排期沖突提示法官(書記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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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以下五種情況可判斷為”排期沖突“:
(1)開庭時間段重疊;
(2)網上開庭和線下開庭,開庭時間段相差30分鐘以內;
(3)均為線下開庭時,同一法院不同開庭地點,開庭時間段相差30分鐘以內;
(4)均為線下開庭時,同一省份不同法院,開庭時間段相差4小時以內;
(5)均為線下開庭時,不同省份的法院,開庭時間段相差24小時以內的。
▶▶法院支持延期的案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由於林某某等31人的代理律師藏某某並未在下發傳票之前向法院送達律師函和委托代理手續,法院客觀上無法通知律師到庭應訴,此時法院僅向一審原告及被告下發傳票並無過錯。但是,由於通知開庭至開庭期間僅5天時間,而藏某某律師在此前已經接受林某某等31人的委托,其也確實面臨與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開庭沖突的情況,這是律師無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時律師要求延期開庭、重新確定開庭時間,具有正當理由。一審以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應訴的理由按撤訴處理,屬司法裁量不當,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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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豫行再52號

再審申請人暨訴訟代表人(一審原告)林某某,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審申請人暨訴訟代表人(一審原告)楊某某,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審申請人暨訴訟代表人(一審原告)荊某友,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審申請人暨訴訟代表人(一審原告)荊某華,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盧某某等27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曉婷,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向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陳潤兒,該省省長。
再審申請人林某某等31人因與被申請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6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豫行申383號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審此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林某某等31人請求撤銷河南省人民政府針對其所作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但林某某等31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一審裁定:本案按照撤訴處理。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林某某等31人負擔。
林某某等31人不服該一審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稱,申請人及其委托律師在一審開庭前就開庭時間發生沖突事宜與辦案法官進行多次溝通,且提供有效合法證明文件,不構成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本案一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均由被申請人承擔。
河南省人民政府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再審查明,林某某等31人於2016年1月21日提起本案訴訟,其在2015年8月16日與藏某某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24日填發將於同年9月1日開庭的傳票,林某某等31人於同年8月25日收到該傳票。林某某等31人的委托代理人藏某某分別於2016年8月25日、26日出具律師公函。藏某某在2016年9月1日需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出庭應訴。林某某等31人的訴訟代表人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藏某某先後於2016年8月25日至9月1日,與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電話、微信、傳真等方式溝通,反映其律師存在開庭沖突、不能到庭的情況,要求延期開庭。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開庭傳票、電話錄音、傳真復印件、微信截屏、當事人陳述等。
本院認為,由於林某某等31人的代理律師藏某某並未在下發傳票之前向法院送達律師函和委托代理手續,法院客觀上無法通知律師到庭應訴,此時法院僅向一審原告及被告下發傳票並無過錯。但是,由於通知開庭至開庭期間僅5天時間,而藏某某律師在此前已經接受林某某等31人的委托,其也確實面臨與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開庭沖突的情況,這是律師無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時律師要求延期開庭、重新確定開庭時間,具有正當理由。一審以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應訴的理由按撤訴處理,屬司法裁量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60號行政裁定;
二、指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此案。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 松
審 判 員  張萬裏
代理審判員  崔傳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書 記 員  玄晟頤
▶▶法院拒絕延期的案例: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對是否延期開庭具有決定權,對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開庭,也可以不延期開庭。法院在開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開庭申請作出回復,視為不同意延期開庭,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予以缺席判決,不構成程序違法。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5398號

關於一審審理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符合該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這表明人民法院對是否延期開庭具有決定權,對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開庭,也可以不延期開庭。

一審法院在本案開庭傳票中確定的開庭時間與俊申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另案開庭時間沖突,不必然導致俊申公司不能參加本案訴訟,該公司可以委托公司職員或者更換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在開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開庭申請作出回復,視為不同意延期開庭,則俊申公司應當按時到庭,而該公司拒不到庭,一審予以缺席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不構成程序違法。本案二審中,俊申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充分行使了舉證、質證及辯論等訴訟權利,二審法院根據雙方舉證進行了證據認證和事實查明,未剝奪俊申公司的訴訟權利。據此,俊申公司以一審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對本案二審判決啟動再審,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訴訟代理人如何應對開庭沖突問題?

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周念軍律師團隊根據多年工作經驗,總結了一些有益的方法,供訴訟代理人參考:

1、主動聯系,避免沖突

建議各位同行梳理受托案件的進展,預估重要案件可能開庭的日期並主動與法院、仲裁機構取得聯系,了解可能的開庭安排;主動聯系時,還可以申請法院、仲裁機構在確定開庭時間時與律師溝通,征求律師意見,這樣就更能化被動為主動,最大限度的避免時間沖突。

2、明確引用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曾於2015年9月16日出臺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案件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出庭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並書面通知律師。律師因開庭日期沖突等正當理由申請變更開庭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予以考慮並調整日期,決定調整日期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該規定為律師以開庭時間沖突為由申請變更開庭時間,提供了依據,律師申請變更開庭時間之時,應明確引用。當然,如果是民商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是最為基本的依據,更應引用。法院、仲裁機構更願意接受有著相應依據的申請,這也符合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特征。

3、實事求是,提供詳細資料

為了提高申請的成功率,建議除了提交書面的申請書外,還要提供在先收到的其他案件開庭傳票、快遞記錄和該案的授權委托書。如有可能的話,請律師所核實後在申請書上加蓋印章,註明所述的情況屬實。但切記要實事求是,不能借用其他律師同事的開庭傳票作為借口,這有違誠實信用的律師職業道德。

4、相互理解,適時作出承諾

在起草申請時,除簡單描述開庭時間沖突之外,應明確說明沒有拖延案件審理之意,亦可以案情復雜而又距開庭時間太短故而無法更換其他委托訴訟代理人,另一委托代理人對案情並不了解等作為理由。有必要時可承諾如本次改期獲得同意的,改期後的時間再有沖突的,不再申請改期。如此申請,體現的是對各自工作的相互理解,而非故意為之,相信無論是法院,還是仲裁機構都能夠予以理解,從而批準律師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