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離婚後能要求對方返還嗎
即墨法院以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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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後國某某向孫某某追索該筆1萬元借款未果,遂訴至即墨法院,要求孫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萬元並給付利息。
法院審理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審理焦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於國某某和孫某某是否將涉案借款進行分割的問題。案涉借款產生於雙方登記結婚之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僅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未對個人婚前財產作出明確約定,且孫某某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對涉案借款作出其他約定的事實,故涉案借款應認定為國某某的個人財產。二是案涉借款是否已經清償或通過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方式予以抵償的問題。案涉離婚協商書中未約定涉案借款的處分內容,不能認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案涉借款歸屬進行劃分或予以抵頂,孫某某亦未索回借條。雖然孫某某辯稱於2018年5月轉賬償還案涉借款,但該筆轉賬產生於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排除款項用於雙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因此判決孫某某償還國某某借款本金1萬元並支付利息。判決作出後孫某某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夫妻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並不一定因婚姻關系轉換為夫妻財產。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