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婚前的借款,離婚後還需要償還嗎?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離婚後能要求對方返還嗎

即墨法院以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帶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借款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_澎湃號·政務_澎湃新聞-The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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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孫某某與國某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孫某某向國某某借款1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後二人於2014年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國某某多次向孫某某轉賬共計4萬余元,孫某某多次向國某某轉賬共計13萬余元,後二人於2022年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僅對婚後夫妻共同購買的商品房和宅基地房屋、家具、汽車歸屬作出了約定,並未對婚前該筆借款予以確認。

後國某某向孫某某追索該筆1萬元借款未果,遂訴至即墨法院,要求孫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萬元並給付利息。


法院審理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審理焦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於國某某和孫某某是否將涉案借款進行分割的問題。案涉借款產生於雙方登記結婚之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僅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未對個人婚前財產作出明確約定,且孫某某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對涉案借款作出其他約定的事實,故涉案借款應認定為國某某的個人財產。二是案涉借款是否已經清償或通過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方式予以抵償的問題。案涉離婚協商書中未約定涉案借款的處分內容,不能認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案涉借款歸屬進行劃分或予以抵頂,孫某某亦未索回借條。雖然孫某某辯稱於2018年5月轉賬償還案涉借款,但該筆轉賬產生於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排除款項用於雙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因此判決孫某某償還國某某借款本金1萬元並支付利息。判決作出後孫某某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夫妻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並不一定因婚姻關系轉換為夫妻財產。


法院提醒,在離婚協議中,雙方應當對婚內財產的認定及分割方式達成一致並作出明確約定,厘清共同財產的數量、各自份額,明確權利歸屬;對離婚經濟性補償或損害性賠償進行明確約定。如涉及夫妻之間的婚前債務,應在財產分割內容中載明婚前債務的性質、金額、清償時間及方式或是否協商通過婚內財產傾向性分割的方式予以抵償,避免因遺漏而產生爭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