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8歲,還能向父母追索拖欠的撫養費嗎?

“小曹,你最近的生活和學習還順利嗎?”


“我挺好的,在學校參加了感興趣的社團,還交了很多新朋友!”


近日,湖北省公安縣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對一起追索撫養費檢察監督案的當事人小曹進行回訪時,得知她的生活和學習都已步入正軌後,感到十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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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公安縣檢察院遞交支持起訴申請書

成年子女追索未支付的撫養費


2016年,小曹13歲那年,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之後,小曹一直隨父親生活。按照調解協議,小曹的母親應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小曹年滿十八周歲,但曹母並未按約履行支付義務。


2022年8月,小曹收到了大學錄取通知書,欣喜萬分。然而,上大學每年需要支付2萬余元的學費,再加上每月必要的生活費等開支,讓小曹犯了難。小曹的父親平時以打零工為生,收入微薄,僅靠一己之力無法承擔女兒大學期間的各種費用。小曹找到母親溝通,希望母親能夠給付多年來拖欠的撫養費以供其大學期間的各項開支。但小曹的母親表示,自己生活也比較困難,無力幫助小曹。無奈之下,小曹向檢察機關求助,請求檢察機關幫助其通過提起訴訟,讓法院判令其母親給付2016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間未支付的撫養費及2022年9月開始,其上大學期間所需的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等,共計8萬余元。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小曹的父母離異時,達成了對子女撫養的調解協議,其母親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給付撫養費。”受理該案後,對於小曹是否為適格原告,辦案檢察官經依法審查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小曹雖已成年,但法律無明文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權,調解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權利主體應為小曹。現小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依法獨立行使撫養費請求權。

“大學所需的費用”的訴求於法無據


對於小曹要求給付大學期間所需費用的訴訟請求,辦案檢察官認為不合理。民法典規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法院作出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大學期間各種費用僅靠我父親承擔確實挺難的,我希望用法律手段讓母親也承擔一部分。”小曹向辦案檢察官表明了自己的想法。


“根據法律規定,你現已成年,要求母親給付大學期間所需的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是不合理的。”辦案檢察官多次向小曹釋法說理,促使其提出於法有據的訴訟請求,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請求進行糾正。

支持起訴助大學生拿回被拖欠的撫養費


2022年8月31日,公安縣檢察院出具《支持起訴意見書》並向法院送達,同時聯系縣司法局,向小曹提供法律援助。因開學在即,辦案檢察官主動聯系小曹的父親,建議其以女兒的學業為重,想辦法先解決孩子的入學費用問題。經曹父多方籌措,小曹順利步入大學校園。同年10月,公安縣檢察院聯合縣法院召開“家事課堂”,邀請雙方當事人參與庭前調解。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母任何一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經過耐心引導,曹母意識到撫養子女是其應盡的責任,並承諾盡快給付所欠撫養費。
庭前調解不久,小曹告訴檢察官,已收到母親轉來的4萬余元,並提供了匯款憑證。小曹說,經過這件事之後,她與母親已重拾親情。


“支持起訴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們註重將實現申請人合理訴求和化解家庭糾紛相結合,一方面依法能動履職,為申請人提供法律咨詢,引導收集證據,提出支持起訴意見,減輕申請人訴訟負擔;另一方面與法院、援助律師和雙方當事人積極溝通,共同協商解決問題。”辦案檢察官在總結案情時說道。

法條鏈接·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