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请丢掉对法官不合理的期待!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湧進法院,司法“守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作用越來越得到淋漓盡致地發揮。


將自己的事情交給司法解決,就會對司法形成期待,而期待能不能得到回應,往往會成為人們評價司法的直接標準。


雖然權利意識正在覺醒,但不可否認,對法律的一知半解加上對權力的傳統認知,導致部分公眾一開始就對司法抱有不合理的期待。


期待法院與自己結成同盟去“對付”另外一方。


法院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裁決雙方之間的爭議,中立性是它的根本特質。


法院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偏袒任何一方,在沒有審理之前,法院沒有宣布孰是孰非的權力。


作為國家機關,為人民服務當然是法院的宗旨,但這種服務是為雙方當事人的服務,是居中解決矛盾糾紛,而不是僅註重於滿足一方的要求。


實際上,法律是人民意誌的反映,嚴格執行法律就是在執行人民的意誌,也是徹徹底底地在為人民服務。


即便一方的主張在裁判中得到了支持,法院也只是站在了法律的一方,是嚴格依法辦事的應然結果。


即使自己很占理,認為法院應該站在自己一方的想法也是天真的一廂情願。


期待法院相信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主張。


雖然自己確信事實存在,但從法律上來講,不能證明的事實就等於是不存在的。


所謂“空口無憑”,“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親歷糾紛的法官,不會也不應該片面地聽信一方之詞,作出毫無根據的事實認定。


雖然法官也是普通人,也具有正常人都具有的同情心,但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不可能感情用事,哪怕心裏百轉千回,判決的依據也只能在法律的範圍之內,情理只能放在自由裁量的限度內進行考量。


法律是剛性的,法官沒有權力突破法律的規定,否則便是枉法。


法官不能隨心所欲地扮演“救世主”的角色。


期待法官為了事實真相凡事主動調查取證。


一方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即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另一方面,被動性是司法的本質屬性,法院主動介入案件證據調查是違背司法的被動性理念的。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的申請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法院才能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而且必須要在不影響中立性的前提下,在遵守法律、司法解釋的前提下。


對司法不合理的期待不僅會使自己陷入“司法不公”的次生痛苦,對整個社會的司法公信力亦是一種負面影響。


類似的期待下,一旦形成對司法的成見,便容易對司法的嚴肅性構成威脅。


無論如何,一些基本的訴訟理念應該得到認真對待,不應對司法抱有不合理甚至是錯誤的期待。


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不應在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的時候妄論司法不公,因為站在自身立場之上的情緒化宣泄終究無助於公平正義的實現。





留言評論也精彩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