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利滾利即復利,民間俗稱“驢打滾”,是指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計算利息。在傳統觀念中,人們通常認為利滾利就是高利貸,是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那麽,利滾利一定違法嗎?
案情簡介
2022年,張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15%,借款期限1年。2023年,借款到期後,張某未還本付息。雙方重新簽訂借條,將張某拖欠的1.5萬元利息計入本金,約定年利率仍為15%,借款期限1年。2024年,還款期限屆至,李某再次催討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償還本息共計13.225萬元(本金11.5萬元,以11.5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計算一年利息1.725萬元 )。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法律保護的利率標準,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即法律對“利滾利”情形進行了雙重限制。在民間借貸中,利息可以計入本金,但需要同時滿足兩個關鍵條件。其一,借貸雙方必須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且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其二,前期利息的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對復利的計算,一方面,重新計算利息時,適用的利率上限是新合同成立時LPR的4倍。另一方面,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總和,不得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本息總和。需要特別註意的是,這裏的整個借款期限指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實際給付之日止。
該案中,張某向李某借款後經過結算重新出具借條,在借條中計算了復利,應受到上述規定的約束。按照前期利率不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標準,對超出部分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予以計息。原借款利率15%超過合同成立時LPR(3.7%)四倍(14.8%),本息應為11.48萬元。2023年,新的借款合同成立時,新借條利率15%超過LPR(3.65%)四倍(14.6%),本息應為13.156萬元。
以初始本金10萬元按14.8%利率計算兩年本息上限為12.96萬元。李某主張的13.225萬元及合規計算的13.156萬元均超出上限,張某應支付李某的本息和應為12.96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應償還李某借款本息12.96萬元。
法官說法
在民間借貸領域,對於“利滾利”這種情況,法律有著明確且細致的規定,既不是完全禁止,也並非完全放開,而是有限度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對民間借貸復利的保護限度進行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復利的保護應受到雙重利率標準的限制。
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有著充分的考量。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資金具有時間價值,借貸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將利息計入本金的約定,本質上是對資金使用成本和收益的市場化調節,契合契約自由的精神。允許利息計入本金,是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當事人意願的體現。但如果不對復利進行限制,任由利息不斷“利滾利”,借款人的債務將會迅速累積,很可能陷入無力償還的困境,進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設置利率和總額上限,既能保障出借人的合理收益,又能避免借款人承受過重的債務壓力,維護公平有序的民間借貸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