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解散,員工勞動報酬怎麽辦?

01、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趙某與被告南昌市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約定三年,趙某的工作部門為運營部,勞動報酬由基本工資與績效獎金組成。誰料合同約定期限還沒到,公司就出了問題。

2021年11月,趙某在該公司業績提成為5453元。2022年 1月,該公司負責人告知員工,公司即將解散。2022年5月,公司完成註銷程序。期間,原告趙某再三催告公司,要求支付其2021年11月的提成及經濟補償金,公司卻未予支付。於是,趙某將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歐陽某告上法庭。


02、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南昌市某電子商務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已經註銷,法定代表人歐陽某應承擔該公司未清算完結的債權債務,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歐陽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支付原告趙某勞動報酬計2484.60元;  二、被告歐陽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支付原告趙某經濟補償計9704元。

03、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官提醒
公司解散註銷,如果薪資未結清的,勞動者可從5個方面追索自己的勞動報酬:

1.如股東分配了公司的剩余財產,則可要求以分配財產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2.如股東存在註冊資金不到位、不足額、抽逃出資的行為,則可要求股東在未繳出資和抽逃資金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財產與公司法人財產混同,則可要求股東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如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即註銷,則可要求股東就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如公司清算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清算組人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債權人權益的,清算組成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