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五險一金,會有什麽後果?

作為一個平平無奇的社會人,

如果小美不想繳“五險一金”,
會有什麽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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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五險一金的小美的一生

五險一金”是
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和工傷保險
以及公積金的總稱。


如果不繳“五險一金”,
首先,小美會失去醫保報銷的權利,
在醫院掛號、檢查、拿藥
都需要自掏腰包。


如果小美在這期間懷孕,
產檢、手術的費用
也要全部由自己承擔。
在休產假期間至關重要的
生育津貼也就與她絕緣。


如果小美在工作期間
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
她將無法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
只能自掏腰包去看病。


如果倒黴的小美遇上公司裁員,
她將失去作為臨時過渡補貼的失業金。


而如果小美在扛過種種困難之後
攢夠了資金買房,
她會發現,
自己只能看著其他購房者
申請利息較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自己卻只能申請商業貸款。


如果她想租房,
也無法使用公積金提供的
每月幾百至上千元的補貼。


小美終於熬過幾十年,
退休後也拿不到退休金,
只能靠以前的積蓄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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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不行!


此時,
留給小美的只有一條路:
要求公司補繳自己的“五險一金”。


事實上,
不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是違法行為,
行政部門可以據此作出行政處罰。


在補繳完畢後,
小美依然可以享受作為一個社會人的權益。


對於網友們擔心的
簽署自願放棄協議、
只交五險、不交一金等情形,
法律也做了明確規定: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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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員工是沒有“自願放棄社保”的權利的,
換句話說,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口頭承諾、書面承諾
都不具法律效應。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
強制性條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
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所以,
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麽辦法和借口,
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
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都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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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繳社保,統統違法!


除了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金,
下面這些社保繳納的誤區,
企業和個人也要避免。


誤區一:
單位可以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


按照最低繳費標準繳納社保,
似乎是很多企業的潛規則。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明確指出:
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
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的,
職工工資越高,
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如果職工的繳費基數,
低於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
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誤區二:
試用期不用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
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

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三:
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有些用人單位會
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
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
其實,
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社保就必須得繳納!


證據包括:
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報名表”、
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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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誤區四:
上下班路上摔傷都算工傷


人社部指出,
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要認定為工傷,
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
3.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
本人為非主要責任。


同時,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在停工留薪期內,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誤區五:
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繳社保,
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
不存在勞動關系時,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其不屬於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


誤區六:
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繳社保
將社保掛靠別人公司,
或者找人才資源服務公司代繳社保,
幾乎是很多失業朋友的備選之路。


但是,
這樣繳納社保是非常不靠譜的。


市面上多數社保代繳服務公司都處於灰色地帶,
所謂的“掛靠”社保,
其實就是虛構勞動關系,然後騙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
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
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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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一金”實用說明書
“社保繳費滿十五年可以不繳了?”
“異地就醫怎麽辦?”
“不想工作了,
能不能靠失業保險生活?”
“哪些情形屬工傷?”
……

關於“五險一金”,
你該知道以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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