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未接受律所指派發送了一份《律師函》,結果被司法局予以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珠海市律師協會發布《珠海市律師協會執業紀律警示信息》披露了案件詳情。
S律師未接受律所指派發送《律師函》案
案情簡介
D律師事務所S律師在未接受律所指派的情況下,接受Z公司委托以委托律師名義向C某發送《律師函》,要求其履行贖樓貸款擔保義務。
查明事實
S市司法局認定S律師在未接受律所指派情況下,以委托律師名義發送《律師函》,屬於私自接受委托的行為。
處理結果
S市司法局:2020年5月11日,S律師因在未接受律所指派情況下以委托律師名義發送《律師函》,予以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S市律師協會:2021年7月8日,依據S市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對S律師予以“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處分。
處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一)違反統一接受委托規定或者在被處以停止執業期間,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的。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違規收案、收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一)不按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的,或者不按規定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約定,擅自提高收費的。
案例評析
律師未經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不得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介入案件,幹擾依法辦理案件。這裏的法律服務既包括訴訟與非訴服務,也包含了簽發律師函等專項服務。
因此,為保證律師函“名正言順”,簽發律師函首先應當與客戶建立規範的律師函委托代理及授權手續,若為已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的客戶發送律師函的,律師亦應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獲得客戶授權可辦理,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權限。
實務中,有的律師事務所可能與客戶建立了相關法律事務的委托關系,但如果委托事項沒有包含發送律師函,或約定不明確是否包含發送律師函的委托事項時,律師事務所需要與客戶簽訂專項委托合同,否則可能存在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