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普通員工和構成勞動關系的股東或董監高,同樣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老王和老張是公司的股東,老王主要出錢,是大股東,老王打理公司,是小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和法定代表人。後公司虧損嚴重,不僅分不到錢,老王還要不斷墊錢進公司,付房租、工資,貨款等。股東之間矛盾爆發,老王拿走公章,蓋了一份解散公司,遣散員工的告示貼在門口,停了工資和房租,並請來審計入駐公司查賬。房東沒有收到房租,直接收房並清理掉了辦公用品。公司已經實質上停止運轉。
公司散了,員工有補償嗎?
老張作為股東和高管,能和普通員工一起要公司補償嗎?
無論是股東主動提前解散還是被動破產,公司均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構成勞動關系的股東或董監高,同樣可獲得經濟補償金。公司提前解散或進入破產程序,屬於因公司原因導致員工無法正常提供勞動,勞動關系終止,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只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正常提供勞動,接受公司管理,無論是董監高還是股東,均與公司成立勞動關系,有權獲得公司的經濟補償。股東糾紛與勞資糾紛是兩回事。不能因為存在股權,就否定其獲得經濟補償的責任。董監高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負有勤勉盡責的信義義務,如果存在利用私賬收款,關聯交易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可以提起損害公司利益糾紛之訴,向侵權方索賠。如果存在挪用資金或者職務侵占的行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刑事報案。如果生效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認定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無力支付。員工可以要求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此時,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管理股東還是投資股東,都應補足出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公司有虧損,股東起糾紛,結業清算時應妥善處理員工問題。簡單粗暴的一紙解散通知並非解決之道。公司應當聘用律師,制定員工安置方案,成立清算組,最終解決矛盾,為公司畫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