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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段系某中學學生。為提高其成績,其父與某公司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內容為高三課程。其父支付輔導費5萬余元,購買66課時。課時全部上完後, 小段稱因某公司不具備辦學資質,提供輔導的老師不具備所教學科資質,要求退還全部輔導費。某公司稱其僅是線上教育服務平臺,並非輔導機構,無需辦學資質,且平臺老師均具有教學資格,另,公司已履行完畢全部合同義務,不存在合同無效及退費情形,不同意退還輔導費。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雖某公司稱自己是線上平臺,僅提供咨詢服務,無需辦學資質,但其簡介及宣傳均稱可提供線下輔導,故其實質系提供線下教育培訓行為。某公司未取得相應教育培訓資質,且其上課教師的教師資格證與介紹存在不一致,存在虛假宣傳,據此其與小段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無效。另,因小段未審查某公司有無辦學資質,便與其形成培訓合同關系,且課程已經教授完畢,小段也存在一定過錯。綜上,法院判決某公司退還輔導費45000元。
法官說法
1.缺乏教育培訓資質是否導致教育服務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