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結束後,發現培訓機構無相應資質,能否要求退還費用?

教育培訓服務涉及到的社會面廣,不同年齡階段的人群均會涉及到相應的教育培訓服務。當學員已經享受了相應的教育培訓服務後,能否以教育培訓機構無相應資質為由,要求教育培訓機構返還相應的培訓費用?一起看下面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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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小段系某中學學生。為提高其成績,其父與某公司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內容為高三課程。其父支付輔導費5萬余元,購買66課時。課時全部上完後, 小段稱因某公司不具備辦學資質,提供輔導的老師不具備所教學科資質,要求退還全部輔導費。某公司稱其僅是線上教育服務平臺,並非輔導機構,無需辦學資質,且平臺老師均具有教學資格,另,公司已履行完畢全部合同義務,不存在合同無效及退費情形,不同意退還輔導費。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雖某公司稱自己是線上平臺,僅提供咨詢服務,無需辦學資質,但其簡介及宣傳均稱可提供線下輔導,故其實質系提供線下教育培訓行為。某公司未取得相應教育培訓資質,且其上課教師的教師資格證與介紹存在不一致,存在虛假宣傳,據此其與小段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無效。另,因小段未審查某公司有無辦學資質,便與其形成培訓合同關系,且課程已經教授完畢,小段也存在一定過錯。綜上,法院判決某公司退還輔導費45000元。


法官說法

1.缺乏教育培訓資質是否導致教育服務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或備案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據此,民辦培訓機構開展教育培訓前,需到相關機構辦理辦學許可證。某公司在未取得相應教育培訓資質的情況下開展教育培訓,違反了開展培訓活動需辦理辦學許可證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某公司與小段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無效。
2.已接受教育培訓服務,但教育培訓合同無效的,能否主張全額退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活動需遵循誠信原則,培訓機構因不具備資質前提下做出虛假承諾,訂立協議,最終未能實現合同目的,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小段未審查某公司有無辦學資質,便與其形成培訓合同關系,並接受了某公司全科的教育輔導,現課程已經教授完畢,小段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雙方履約情況、市場行情、各方過錯等,對退費標準予以酌定。
3.如何確定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上述法律規定賦予了消費者知情權,學員在選擇培訓機構時亦應做到審慎原則。在簽訂合同前,應該主動審查相應資質情況、師資力量,在簽訂合同時認真閱讀相應的合同條款、培訓內容、退費標準等。貿然簽訂合同,亦存在過錯,可減輕培訓機構責任。
4.法官提醒
廣大教育培訓機構需誠信經營,勿虛假宣傳,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家長們也要遵循適度原則,在為孩子挑選培訓機構時,不能聽之任之,應審查教育培訓機構的資質,出現意外時能及時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