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註冊及實際運營網紅賬號的主播,另一方是對賬號扶植頗多的MCN公司,當雙方之間的合同到期之後,網紅賬號到底應歸屬哪一方?近日,我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2019年12月,張女士從某高校播音與主持專業畢業後,與一家互聯網金融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從事財經節目主持人工作。工作之余,張女士自行註冊了一個自媒體賬號,即案涉賬號,錄制並發布財經類短視頻。對此,公司知曉且認可。經過一段時間的運營,案涉賬號積累了百萬粉絲,該公司便將張女士調整至新媒體運營崗,工作內容也從現場主持轉為指導新媒體IP孵化等內容。2021年,某MCN公司接續了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權利義務,並於同年5月與張女士簽訂《勞動合同》及《獨家合作協議》。雙方約定,張女士為案涉賬號主播,但賬號所有權歸屬MCN公司,MCN公司組織團隊運營該賬號。此後,MCN公司為張女士配備人員,分別負責財經研究、渠道對接、拍攝和剪輯、文章排版和客戶群維護等事宜。此外,MCN公司還為案涉賬號申請平臺獎項、進行平臺打榜等活動,從而提升賬號知名度和人氣。張女士入職三個月後,案涉賬號的粉絲關註數量即增至500萬。至2022年8月張女士離職時,粉絲關註數量已近千萬,雙方合作期間的賬號收益也達到數千萬元。
2022年8月,張女士與MCN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因與公司在合作上存在分歧,張女士便自行離職。由於雙方簽訂的《獨家合作協議》的到期日晚於勞動合同到期日,張女士在離職後仍繼續使用原賬號發布視頻內容。在《獨家合作協議》也到期之後,MCN公司根據協議約定,通知張女士順延合作期限,但張女士予以拒絕。MCN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張女士歸還賬號,並支付400萬元違約金。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註冊行為、實名認證行為並不天然設立使用權。張女士與MCN公司簽訂的《獨家合作協議》約定,案涉賬號的所有相關權利由MCN公司永久享有,案涉賬號屬MCN公司的虛擬財產,其使用權歸MCN公司。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張女士離職後與其他MCN機構達成運營合意,其行為違反了雙方優先續約的約定,構成違約。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張女士應配合MCN公司變更案涉賬號在各平臺的實名認證信息至MCN公司名下,並支付違約金。一審判決後,雙方均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一方認為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損失。張女士則認為,賬號是其自行註冊,且一直是其本人使用,應歸其所有。
在審理這起案件時,我註意到,案涉賬號的成功與張女士和MCN公司均密切相關。一方面,張女士作為案涉賬號的出鏡主播,其形象與賬號存在較大關聯性,眾多粉絲是因為主播本人及其輸出內容而關註該賬號,因此案涉賬號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另一方面,由於MCN公司的大力扶植,案涉賬號的粉絲數量在短期內實現大幅增長,並有效實現了流量變現,商業價值得以快速提升。由於雙方已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了賬號權屬,因此一審判決在法律層面並無不當。但這一結果對雙方而言卻並非最佳的選擇,因為對張女士而言,若要繼續從事相關工作,就必須重新註冊新賬號,這就必然面臨從頭開始積累粉絲;對MCN公司而言,雖然得到了案涉賬號使用權,但繼續運營必然要更換主播,因賬號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更換主播後顯然無法達到此前效果,僅靠違約金無法彌補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審理中,雙方均向法院表達了調解意願。為了不讓賬號的經濟價值大幅度貶損,實現雙方共贏的效果,初次庭審後,我分別向張女士及MCN公司了解了各自的意向。張女士一方明確要求賬號應歸屬其所有,對於公司投入的成本,她表示願意給予一定補償;公司一方則清楚知曉案涉賬號更換主播後存在變現能力直線下跌的風險,同時也顧慮公司其他主播效仿張女士的做法,因此始終堅持案涉賬號由雙方共同管理。因雙方就賬號歸屬這一核心問題未能達成共識,且在賠付的違約金數額方面也存在較大差距,此次調解未能成功。但好在雙方也對部分爭議較小的事項約定了調解條款,為後續調解打下了一定基礎。一周後,各自律師團隊再次進行了溝通。MCN公司方面為此專門召開會議進行研究,以期不斷縮小雙方的差距,最終出具了第二稿調解方案。但張女士對方案有較大的修改意見,如雙方共同管理賬號的時間長短、共同管理期間的收益分成等,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調解再次陷入僵局。為了推動調解進程,我通過電話不斷與雙方溝通具體細節,但每一次溝通過程中,雙方都不斷推翻、修改舊條款或提出新的條款,且始終無法徹底達成一致。對此,我反復向雙方釋明利弊,引導雙方不斷縮小差距,逐步達成共識。在長達一個月的調解之後,雙方最終簽署了調解協議,協議對違約金、賬號歸屬、運營成本的承擔等問題做出約定,明確雙方共享賬號登錄權限,在賬號授權使用期內按比例共享利益分成,半年後案涉賬號全部確認歸張女士個人所有,MCN公司不再享有賬號的任何權益。
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的快速更替孵化了大量網紅經濟,快速實現了流量變現,也因此催生了大量的MCN公司。近年來,有關網紅賬號歸屬的訴訟時有發生。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案涉賬號即屬於網絡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在目前法律法規對虛擬財產的權屬未作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案涉賬號的註冊行為、實名認證行為並不天然設立使用權,其使用權歸屬原則上應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則,依當事人間的約定認定相關權利的歸屬。本案最終通過調解的方式明確了賬號的權屬,既尊重了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也充分考慮了網絡賬號的經濟價值,實現了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對網紅賬號的歸屬問題進行了正確引導與規範,有效地維護了網絡經濟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