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5日,張三(甲方)與某咨詢服務公司(乙方)簽訂《法律服務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在交通事故事宜過程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合同第二條約定,甲、乙雙方確認交通事故賠償的法律服務咨詢費為10000元,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上述法律服務咨詢費;現支付4968元風險檢測報告,剩余費用在報告解讀三天內支付;後期甲方收回賠償費用的,按實際賠償費用的15%支付法律服務費。第三條(三)乙方有權轉委托正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甲方案件訴訟活動,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須予以配合簽署相關的委托法律文書手續,否則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2021年9月6日,張三(甲方)與某咨詢服務公司(乙方)簽訂《法商咨詢服務補充協議》,約定:1.甲乙雙方確認交通事故賠償的前期法律服務咨詢費10000元,
此款項已於2021年8月30日支付完畢;2.甲乙雙方確認交通事故賠償的後期法律服務費為甲方獲得賠償費用的15%:(1)甲方需在每筆賠償費用到賬後3天內,向乙方支付獲得賠付費用的15%作為法律服務費;(2)如甲方未在期限內支付法律服務,自欠付之日起,乙方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張三與某咨詢服務公司確認張三已向某咨詢服務公司支付37000元。某咨詢服務公司確認其為張三提供有償的法律服務,其向張三收款的依據是其向張三出具了風險報告並為張三進行解讀,並協助張三提供一些非訴訟業務的服務,具體指指導張三在交通事故中需要的咨詢。某咨詢服務公司提交了《法商資訊訴訟方案報告書》,張三對該報告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某咨詢服務公司有償從事法律資訊服務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某咨詢服務公司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擬證實其已按照合同約定,將該案件委托甲律所進行代理,雙方約定律師費按照風險代理收費,而該律師費由其承擔,其與甲律所尚未就此進行結算。張三表示,其並未在上述兩份合同上簽名。甲律所律師代理張三等人,向廣東省陽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向該院申請緩交訴訟費及先予執行。廣東省陽山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案號為(2021)粵1823民初2072號,並裁定由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江門中心支公司向張三等人先予賠償180000元。該180000元已執行到位,廣東省陽山縣人民法院於2022年2月23日出具結案通知書。另查明,某咨詢服務公司的經營範圍為企業信用管理咨詢服務、法律咨詢(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務)。張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張三與某咨詢服務公司雙方於2021年8月5日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及於2021年9月6日簽訂的《法商咨詢服務補充協議》無效;2.某咨詢服務公司向張三退還已收取的法律服務費37000元;3.責令某咨詢服務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某咨詢服務公司的經營範圍僅是法律咨詢,並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務。現某咨詢服務公司確認其為張三提供的是有償法律服務,某咨詢服務公司的行為存在超出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有償代理民事訴訟業務等參與案件的行為,該行為幹擾了訴訟代理秩序,故張三與某咨詢服務公司簽署的《法律服務合同》及《法商咨詢服務補充協議》應屬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鑒於某咨詢服務公司確系為張三提供了部分服務,一審法院酌定,由某咨詢服務公司向張三返還32000元。對於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為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一、確認張三與某咨詢服務公司於2021年8月5日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及於2021年9月6日簽訂的《法商咨詢服務補充協議》無效;二、某咨詢服務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三返還32000元;三、駁回張三的其他訴訟請求。第一,從案涉兩份《法律服務合同》和《法商咨詢服務補充協議》合同約定來看,合同約定某咨詢服務公司為張三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張三向某咨詢服務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其中費用包括前期咨詢費用,後期服務費用,前期費用為10000元,後期按獲得賠償費用的15%計付。縱觀合同條款,其實質上是以獲取代理費為目的的訴訟代理合同,而訴訟代理人和法律服務行業,國家對該行業及主體有嚴格的限定,某咨詢服務公司作為一家普通咨詢公司,其經營範圍是企業信用管理咨詢服務、法律服務(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務),從事與律師職業無異的法律服務及代理業務,並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已經超出其經營範圍,明顯有規避法律監管的故意,已經妨礙了有序的法律服務市場。第二,某咨詢服務公司上訴稱向張三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包括向車主及保險公司索賠,向美團進行工傷賠償,但是甲律所已就其提供交通事故和工傷部分法律服務另行提起仲裁,要求張三支付法律服務費,故某咨詢服務公司陳述其提供的服務與律所提供的服務沖突,某咨詢服務公司要求就該服務支付15%的獲賠費用顯然沒有依據。第三,《律師法》規定律師收費在工傷賠償中是不能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收費尚且需要嚴格限定,某咨詢服務公司與張三服務合同卻仍然按照獲賠金額約定風險代理,該代理行為擾亂了現有的社會公共秩序。故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於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因案涉服務合同無效,故某咨詢服務公司基於該合同收取的服務費用應予以返還,鑒於某咨詢服務公司已經提供了部分服務,一審酌情扣除5000元後將其余部分返還張三,該處理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咨詢服務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