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訴訟是圍繞證據展開的,但實踐中很多人因疏於保管證據,或者壓根拿不到證據,在起訴時僅有證據復印件,往往被法院不予采納。
那麽,復印件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嗎?怎麽樣的情況下,法院才能采納,今天教大家幾個辦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復印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也就是說,法律並未完全排除復印件作為證據,因此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僅有復印件,是沒問題的。具體法條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但是,需要對為何沒有證據原件進行合理說明,並且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作為確認事實的依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則該復印件不會被法院采納。
去年辦理了許多系列案件,因缺乏證據原件,在訴訟中十分被動,多次面臨敗訴的局面。
但經過積極搜集和補充證據,最終案件均贏得勝訴,實屬不易。
例如去年辦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個案件關鍵人物在監獄中,在案件證據存在極大爭議的情況下,這位關鍵人物的陳述,可能直接影響案件走向。最終法院法官親自到監獄向這位關鍵人物做了調查筆錄,並作為補充證據。又如此前辦理的一起案件,案件事實認定涉及政府內部政策文件,一般人均無法取得,為了推動案件,我們積極說服法官前往政府部門,找到相關工作人員制作了調查筆錄,最終該調查筆錄與案件其他復印件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成為勝訴的關鍵。
辦理案件時,對於當事人客觀原因無法獲取的證據,律師還可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到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取證。如果調取的證據,能夠與現有的復印件相互印證的,也能夠促使該復印件成為案件認定事實的依據。
去年辦理的幾個案件,均涉及法院法官現場勘查,現場勘查制作的筆錄能夠還原現場情況,進而印證合同履行情況。
例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糾紛,被告稱施工並未實際進行,合同和結算單均只有復印件,如果能夠說服前往現場,確認施工已經實際進行,則雖然僅有復印件的合同和結算單,也能夠確認施工已經實際完成的事實。
在信息時代,我一直堅信,基本事實如果真的實際發生,不可能沒有任何蛛絲馬跡。在辦理許多服務合同糾紛的過程中,合同履行過程的大量溝通往來、工作成果交付,基本上有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這些記錄往往具有很強的證明力,能夠和許多復印件材料相互印證,促使法院認可復印件證據的效力。因此,郵件和微信記錄,最好要保留好,關鍵時刻,一個微信表情包,也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在認定復印件證據時,只要有部分證據能夠達到印證的效果,則復印件證據即具有證明力。
這時,另一方是否能夠提供相反證據推翻復印件證據,也是法院是否采納復印件證據的重要因素。
在我辦理的許多案件中,對方雖然一直主張我方無證據原件,但也未提出相反的證據,最終我方提交的復印件證據因能夠與其他案件事實、證據相互印證,還是獲得法院采納,並贏得勝訴。
總之,在面對復印件證據時,不要輕易下判斷,當然地認定該證據沒有證據效力,而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和可能,積極嘗試補強復印件證據,以幫當事人爭取到有利的訴訟結果,達到“反敗為勝”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