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積蓄婚後變化部分的歸屬

一方使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房屋、車輛等有形財產,如果能夠明確認定是來源於其婚前的個人積蓄,則不屬於生產、經營收益範疇,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用其個人財產在婚後投資的,必然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其投資經營行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方在婚後投資產生的收益,不管初始資金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產生的收益部分原則上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外的兩項主要有孳息和自然增值。此處的孳息是在狹義範圍內使用,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如果樹所結出的果實,動物之產物如雞蛋、羊毛。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物如銀行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所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人物資、勞動、努力、管理等無關,比如房屋價格的上漲。應否將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歸入夫妻共同財產,理論界存在分歧。現今立法例,如意大利、瑞士等國民法,均明確規定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法國民法稍有不同,對婚前財產的孳息加以區分,僅規定其中的天然孳息歸夫妻共有,法定孳息仍歸個人所有。有學者提出,親屬法既然采取婚後所得共同制,則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就應當歸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此屬於民法關於孳息歸屬原物所有權人的一般原理在親屬法上的例外。①我們認為,孳息歸屬於原物所有權人為民法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家庭領域,基於夫妻別體主義原則,亦無特別例外規定的必要。孳息和自然增值與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該財產所付出的勞務、扶持無關,認定為個人財產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則。


一方用婚前財產炒股、買基金的,由於炒股、買基金屬於一種投資行為,既可以獲利,也可能具有相當的風險,而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炒股、買基金,必然占用該方時間、精力,應當屬於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如果炒股、買基金賺了錢,雙方在沒有另行約定該筆財產的歸屬問題時,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