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是否應當出示證件,出示什麽證件,一直是大家較為關心的問題。有人認為應當出示,有人認為著警服就可以不出示等等。今天一起來聊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這是關於行政執法出示證件要求的一般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作為行政執法的特別法,專就人民警察執法作了特別規定,即其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同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綜上,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警察證就是執行職務的合法憑證,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即具有了依法執行職務的資格,並不需要再出示其他相關執法證。
如上所述,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即,一般情況下,警察執行職務應當主動出示警察證,除非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這種情況一般指在執行特殊任務時,可以不攜帶並出示警察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6條也規定了,(公安民警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活動)采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所以,一般情況下,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但在執行特殊任務或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時可以不出示;著制式警服時可以不出示,但對象要求時要出示,同時著警服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等情況時,可以不出示。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未穿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前,必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也就是說,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口頭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5條規定: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5.公安機關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持有或者攜帶人民警察證件,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55條規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6.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7.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到異地執行傳喚的應當持有人民警察證。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18條規定:需要到異地執行傳喚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系,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協作下進行傳喚。
8.到異地辦理檢查、查詢,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文件應當持有人民警察證。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19條規定:需要異地辦理檢查、查詢,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文件的,應當持相關的法律文書、辦案協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9.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18條第9款規定: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10.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行盤查任務時,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4條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11.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執行便衣巡邏、蹲守時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第69條規定:執行便衣巡邏、蹲守時,應當做到:報經公安派出所所長批準並備案;隨身攜帶工作證件;攜帶警械、武器或者其他裝備時,應當進行隱蔽或者偽裝。
12.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巡邏中發現可疑人員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第70條規定:巡邏中發現可疑人員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並在告知法律依據後,依法對其進行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感謝其配合,並禮貌地讓其離去。
13.公安派出所民警執行治安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第78條規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執行治安檢查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對行業、場所、單位的檢查每月不得少於一次,對上級通報、群眾反映的問題應當隨時檢查,認真查處;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者其他執法檢查證件,表明身份,提出檢查要求;……
1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采取處置措施前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6條規定:(公安民警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活動)采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