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一審被告在未對涉案產品的結構進行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僅憑拍攝的產品外觀圖片即向被告公司發出律師警告函,並且向被告公司多家客戶發出函件,必然會降低水木天蓬醫療公司在客戶群體中的信譽,速邁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公司關於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一審被告涉嫌濫發專利侵權律師函,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5條判決其承擔消除影響的侵權責任,北京高院二審維持。
溫馨提醒:律師函有風險,發函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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