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隨便發?法院判決:發律師函不當要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要旨:一審被告在未對涉案產品的結構進行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僅憑拍攝的產品外觀圖片即向被告公司發出律師警告函,並且向被告公司多家客戶發出函件,必然會降低水木天蓬醫療公司在客戶群體中的信譽,速邁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公司關於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一審被告涉嫌濫發專利侵權律師函,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5條判決其承擔消除影響的侵權責任,北京高院二審維持。


溫馨提醒:律師函有風險,發函需謹慎!!!


全文


案號:
一審:(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4號
二審:(2017)京民終14號
▌裁判觀點:
1、發警告函等行為屬於實施了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其依據的權利是原審原告正常、合法經營的權利,與確認不侵權的訴訟請求為不同的法律關系,應當分別進行審理。
2、速邁公司在未對涉案產品的結構進行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僅憑拍攝的產品外觀圖片即向水木天蓬公司發出警告函,並且向水木天蓬公司多家客戶發出函件,必然會降低水木天蓬醫療公司在客戶群體中的信譽,速邁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水木天蓬公司關於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京民終1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xx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xxx醫療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判決北京速邁醫療公司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為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從法律屬性上看,屬於確認之訴。原審判決認為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從法律屬性上屬於侵權之訴,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混淆了不具有執行內容的 確認之訴 與具有可執行內容的 給付之訴 的性質,混淆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屬性。原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判令北京速邁醫療公司承擔 消除影響 這一具有可執行內容的法律責任,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判令北京速邁醫療公司承擔消除影響之責任的事實認定錯誤。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基於所擁有的專利權向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發送律師函,是其合法行使專利權的方式之一,即使經過審理認定不構成侵權,也不能直接推斷發送的律師函必然導致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的商譽降低。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僅僅向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及其客戶發送律師函,是針對數量有限的幾個主體,並非通過媒介等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散播律師函的內容,因此也不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於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的商業評價降低。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商譽因此而降低。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提供的涉案產品與其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不能證明其沒有侵害涉案專利權。
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辯稱: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訴訟從法律屬性上屬於侵權之訴,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目的不僅在於消極地確認不侵權的事實,而且希望通過事實正本清源,積極地使其受損的商譽得到恢復,商業安寧得到保護,潛在的商業利益損失得到彌補。消除影響作為侵權責任法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當然在本案中可以適用,且消除影響與其他責任方式相比,能從更大程度上消除對於是否侵權的不確定狀態及不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起訴稱:
2015年9月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向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發送律師函稱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制造和銷售的 骨科超聲手術儀 (簡稱涉案產品)侵犯了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名稱為 一種超聲切割止血手術系統以及一種外科手術切割用可拆卸式超聲切割止血刀 的ZL201010127999.8號發明專利(簡稱涉案專利)權。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同時還向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的若幹客戶發送了內容基本相同的律師函。
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與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認為其制造和銷售的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完全不同,北京速邁醫療公司的專利侵權主張沒有任何依據。經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與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發催告函後,北京速邁醫療公司既不確認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與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不侵權又不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故請求法院判令:
1、確認其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XD860A骨科超聲手術儀產品,不侵害北京速邁醫療公司的涉案專利權;
2、請求北京速邁醫療公司消除發出侵權警告行為所帶來的影響,具體方式為在北京速邁醫療公司網站上作出說明,維持15天,並向收到北京速邁醫療公司侵權警告函的我方客戶發送訴訟說明函。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爭議的發生過程
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和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分別是涉案產品的銷售商和生產商。北京速邁醫療公司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2015年9月11日,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向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發送律師函稱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侵犯涉案專利權,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並要求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停止涉案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采取措施消除因侵犯涉案專利造成的不良影響;致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北京速邁醫療公司發警告函的單位包括:
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積水潭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中日友好醫院、北京朝陽醫院、北京世紀壇醫院、保定第一中心醫院、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
2015年10月13日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回函稱涉案產品未侵犯涉案專利權。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向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及其客戶發出虛假侵權警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的合法權益。要求北京速邁醫療公司立即書面撤回律師函中的所有指控,或將相關侵權爭議提交法院解決。
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在接到回函後未起訴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於2015年12月3日提起本案確認不侵權訴訟。
二、涉案專利情況
涉案專利為ZL201010127999.8號發明專利,名稱為 超聲集成手術系統 。專利申請日為2012年3月19日,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2月1日。
2015年9月11日,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向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發送律師函時,該專利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即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與從屬權利要求2、3、4、5。
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超聲集成手術系統,包括系統主機、超聲吸引器模塊、超聲清創模塊和清洗模塊,其中,所述系統主機將超聲吸引、超聲清創、清洗三種功能集成於一體;所述超聲吸引器模塊/超聲清創模塊由模塊主機、超聲波發生器、智能控制器、超聲手柄、吸引/噴射流量控制系統以及手術刀具組成,其中所述智能控制器有智能控制系統CPU、DDS頻率控制器、攻放、匹配網絡、能量控制系統、相位/振幅控制系統、負載識別系統、負載控制系統和指令模塊組成;所述清洗模塊由主計算機、流量控制系統、噴射管、噴射刀頭和速度/流量反饋系統組成。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聲集成手術系統,其特征是所述智能控制器,能夠對超聲發生器頻率、輸出能量、負載狀態和工作模式進行識別和控制。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聲集成手術系統,其特征是所述清洗模塊依靠流量控制系統控制噴射洗液的速度和流量。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聲集成手術系統,其特征是包括三種工作狀態,分別為超聲吸引工作狀態、超聲清創工作狀態和清洗工作狀態。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聲集成手術系統,其特征是超聲外科吸引刀頭、清創刀頭和清洗刀頭三類不同的刀具,其中,所述超聲外科吸引刀頭包括直桿式、彎曲式和尖嘴式;所述清創刀頭包括柱形刀頭、楔形刀頭、環形刀頭、葫蘆形直桿刀頭、葫蘆形彎曲式刀頭、多孔碗形彎曲式刀頭、多孔直桿形刀頭;所述清洗刀頭包括單孔噴射式、多孔噴射式和主輔噴射式刀頭。
三、涉案產品情況
涉案產品名稱為 骨科超聲手術儀 ,該產品於2014年6月19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準許註冊,該產品的型號、規格為 XD860A 。該涉案產品由主機、腳踏開關、附件組成,其中附件包括手柄及手柄導線、刀頭、刀頭扳手、液流管套。超聲輸出額定頻率為39kHz,刀頭尖端主振幅80±40μm,尖端橫向振幅小於20μm。
該涉案產品適用於脊柱外科、神經外科、手足外科中對骨組織進行切割和整形。該涉案產品的顯示器用於顯示界面信息,超聲刀具將電能轉換為聲能,完成骨組織的切割,控制部分實現對整個手術過程的控制,包括對腳踏開關、超聲刀具和超聲功率的控制,超聲電源用於對網店的轉換並輸出電功率至超聲刀具,電源用於給系統的各個部分供電,腳踏開關用於控制超聲振動和液流的啟停。
該涉案產品具有 功率設置 、 脈沖設置 和 流量設置 三種設置模式。涉案產品不具備通過包含 相位/振幅控制系統 的智能控制器來進行智能控制的功能,不具備負載識別的能力。涉案產品中的水是通過超聲手柄上手術刀具周圍的縫隙噴出,用於冷卻手術刀具與骨骼。
四、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勘驗比對情況
一審庭審過程中對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了勘驗比對,具體情況如下:
涉案專利(CN101884566B)
涉案產品(XD860A骨科超聲手術儀)
獨立權利要求1
一種超聲集成手術系統,包括系統主機、超聲吸引器模塊、超聲清創模塊和清洗模塊,其中,所述系統主機將超聲吸引、超聲清創、清洗三種功能集成於一體;所述超聲吸引器模塊/超聲清創模塊由模塊主機、超聲波發生器、智能控制器、超聲手柄、吸引/噴射流量控制系統以及手術刀具組成,其中所述智能控制器由智能控制系統CPU、DDS頻率控制器、功放、匹配網絡、能量控制系統、相位/振幅控制系統、負載識別系統、負壓控制系統和指令模塊組成;所述清洗模塊由主計算機、流量控制系統、噴射管、噴射刀頭和速度/流量反饋系統組成。
涉案產品僅具有 功率設置 、 脈沖設置 和 流量設置 ,其中前兩個用於調節手術刀具的工作參數,後一個用於調節冷卻水的流量,並不具備對功能進行設置的選項,涉案產品不包含 超聲吸引器模塊 ,在一審庭審中,北京速邁醫療公司也確認了涉案產品沒有超聲吸引模塊;
涉案產品操作人員通過顯示屏設置 功率 和 脈沖 來調節手術刀具的超聲振動,涉案產品並不具備通過包含 相位/振幅控制系統 的智能控制器來進行智能控制的功能,不具備負載識別的能力;
涉案產品中的水是通過超聲手柄上手術刀具周圍的縫隙噴出用於冷卻手術刀具與骨骼,即便通過更換涉案產品說明書中列出的帶有 槽 的手術刀具,也僅僅是用於引導冷卻水的流動,並不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用於清洗傷口的 噴射刀頭 。
上述事實有《律師函》、《律師回函》、涉案專利登記簿副本、涉案專利說明書、涉案產品說明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
涉案產品並未包括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不侵害涉案專利權。本案中,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向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及其潛在的客戶發送律師函,指控其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侵犯涉案專利權,該內容與事實不符,造成其商譽的降低,現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要求消除影響,應予支持。
判決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在一定時期內,在其網站上登載說明即足以達到消除影響的效果,因此,對於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主張的向收到北京速邁醫療公司侵權警告函的客戶逐一發送訴訟說明函的請求超出了消除影響的必要限度,不予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
一、確認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生產銷售的XD860A骨科超聲手術儀不侵害涉案專利權。
二、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登載聲明,聲明內容需要表明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生產銷售的XD860A骨科超聲手術儀不侵害涉案專利權,聲明持續登載十五日。
逾期不登載或者登載時間不足十五日,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可將本判決書主要內容及主文第一項在其選定的一份刊物上連續刊登十五天,費用由北京速邁醫療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且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簡稱侵犯專利權糾紛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害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了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的前提條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將確認不侵權糾紛作為二級案由規定在一級案由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下,這種劃分是基於我國當前的民事訴訟制度主要以合同訴訟、侵權訴訟的分類來設計的。主要原因是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中的 權利 實際上是被告的 權利 ,即訴爭專利權,確認不侵權糾紛訴訟的實體審查內容與侵害專利權糾紛訴訟實體審查的內容是一致的,相當於被控侵權人在侵害專利權糾紛訴訟中進行不侵權抗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
在侵害專利權糾紛訴訟中,如果人民法院認定不構成侵權,則判決駁回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訴訟請求,而不會在同一案件中判令原告直接承擔因侵權不成立可能對被告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法律責任。
同樣,在確認不侵權糾紛訴訟中,雖然提起訴訟的原因可能是被告發警告函的相關行為導致被控侵權一方的商譽受到損害,商業安寧受到侵擾,潛在的商業利益受到損失,但是是否存在上述事實,不是提起確認不侵權糾紛訴訟的前提條件,只要滿足侵犯專利權糾紛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告即可主張確認不侵權的訴訟請求,原告確認不侵權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並不當然導致被告需承擔損害賠償、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而本案中,原審原告主張損害賠償、消除影響等訴訟請求,是基於其主張原審被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關於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相關規定,認為原審被告發警告函等行為屬於實施了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其依據的權利是原審原告正常、合法經營的權利,與確認不侵權的訴訟請求為不同的法律關系,應當分別進行審理。
鑒於本案一審已對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向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及其潛在客戶發生律師函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進行了審理並作出認定,為節省訴訟資源,本院亦一並進行審理。
本案中,北京速邁醫療公司認可原審判決關於涉案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北京速邁醫療公司認為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實際構成侵權的產品,但是在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涉案產品的情況下,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如果有相反意見,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北京速邁醫療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實際制造、銷售的產品不同於涉案產品。因此,北京速邁醫療公司的相關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速邁醫療公司上訴主張其發警告函的行為不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於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的商業評價降低。
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專利為發明專利,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在未對涉案產品的結構進行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僅憑拍攝的產品外觀圖片即向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發出警告函,並且向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多家客戶發出函件,必然會降低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在客戶群體中的信譽,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關於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令北京速邁醫療公司在一定時期內在其網站上登載說明的責任承擔方式與北京速邁醫療公司的行為對江蘇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北京水木天蓬醫療公司造成的負面影響是相當的。北京速邁醫療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北京速邁醫療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七百五十元,由北京速邁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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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 一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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