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老伴去世,老人起訴兩個繼子不養老,法院怎麽判?

老伴去世後

老人因病生活難以自理

兩個繼子都拒絕贍養

繼子是否該承擔養老責任?

老人晚年該靠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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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對繼父母

究竟有沒有贍養義務?


山東煙臺,王某跟前夫生了兩個兒子,分別是孫某策、孫某洞,前夫去世後,王某又與張某於1995年登記結婚。

2018年7月,王某去世。張某因確診帕金森病,於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先後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產生了大量的醫療費用且生活自理困難。

張某多次向兩個繼子孫某策、孫某洞索要贍養費、醫療費,卻始終沒有談攏。張某繼而將兩個繼子起訴到山東省煙臺市蓬萊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贍養費、醫療費等費用。

張某說,他跟老伴王某共同生活,把兩個繼子撫養長大。孫某策和孫某洞則辯稱,他們從未跟張某共同生活過,張某也沒有盡過撫養義務,因此他們不應該對張某承擔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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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據撫養事實不同

一人免責一人擔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繼父母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是父母再婚後,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無權要求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本案中,張某跟王某於1995年8月29日登記結婚,孫某策時年17周歲,張某沒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時間孫某策仍在上學接受教育,因此能夠認定張某對孫某策未履行撫養教育義務,不能認定孫某策與張某之間形成繼父子關系,故孫某策對張某無需承擔贍養義務。

而孫某洞在張某與王某登記結婚時已滿13周歲未到14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孫某洞雖主張已不上學,但沒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獨立生活(未與張某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作為其生活來源)。並且,孫某洞戶籍與張某系於同一戶內,因此可以認定孫某洞與張某之間形成繼父子關系,應對張某承擔部分贍養義務。

經法院判決,孫某洞支付張某已產生的醫療費、養老機構服務費5218元,每年支付贍養費57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繼子女贍養義務依 “養” 而定


現如今,婚姻自由理念深入人心,離婚後再擇良人步入婚姻的不在少數。但在重組家庭中,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並不能當然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撫養教育關系的成立與否,不僅依附於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系,還需要結合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的實際年齡、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經濟支持程度、教育保障情況、撫養教育時間、家庭身份是否融合等情況綜合判斷。

本案中,王某與張某再婚時,孫某策已經年滿17周歲,且自主工作、獨立生活,未受張某的撫養教育,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張某與孫某策未形成撫養關系,孫某策無需承擔贍養義務。而孫某洞年齡尚小,仍依靠張某生活、學習了較長時間,其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重組家庭雖然沒有與生俱來的血緣關系,但生恩重,養恩亦重,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繼子女就必須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讓老人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