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金融的普及,很多年輕人使用信用卡超前消費,若未來收入沒有達到預期,借貸者往往因無力償還欠款及利息,陷入法律糾紛。持卡人向銀行申領了信用卡即表明持卡人與銀行之間建立了信用卡合同關系,若持卡人透支後未按信用卡領用協議、章程的規定按時、如數還款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被告趙某某向原告某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一張,並激活使用。自2021年11月21日起,趙某某發生逾期還款違約行為。截至2023年3月16日,趙某某尚欠信用卡本金299266.13元、利息54858.52元、滯納金55114.97元,共計409239.62元。原告某銀行多次催收逾期欠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趙某某經法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答辯,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某與某銀行簽訂的信用卡消費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趙某在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出現逾期還款的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故某銀行要求趙某某歸還截止至2023年3月16日所欠本金299266.13元、利息54858.52元及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實際償清之日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關於某銀行要求趙某某支付滯納金55114.97元的訴訟請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111號,2017年1月1日實施)第三條規定,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案件審理過程中,某銀行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其在2017年1月1日後已與趙某某通過協議約定收取滯納金,因此對中國銀行主張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1、逾期利息、滯納金:信用卡透支不及時歸還會產生一定的逾期利息甚至滯納金,刷卡時一定要考慮還款能力。 2、被銀行起訴:到期不還,銀行為維護自身權益向法院起訴,會產生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經濟支出。 3、信用記錄不良:未按約定及時還款會影響個人征信記錄,不良信用記錄對以後的貸款等會產生影響。 4、承擔刑事責任:惡意透支信用卡,欠款達5萬以上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提醒各位持卡人,要根據自身經濟能力養成理性消費習慣,不隨意大量透支、肆意揮霍。否則,信用卡透支後逾期不還不但構成違約行為,甚至連續逾期超過三次以上未還款的,持卡人將被列入征信“黑名單”,導致不能辦理房貸、車貸等金融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及《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關於“惡意透支”的數額認定: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數額特別巨大”。 出借信用卡有哪些風險? 一是妨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導致發卡行無法對授信風險進行評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惡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貸的風險;二是存在民事法律風險,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銀行不受實際使用人有無償還能力的影響,擔保償還信用卡本息的主體還是出借人;三是存在刑事法律風險,將信用卡肆意出借給他人,他人持卡期間如發生信用卡非法套現、詐騙、高利轉貸等違法行為,出借人也難辭其咎,甚至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