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處置未分割遺產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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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陳某一與被告陳某二的父親陳某與母親蔣某某共育有一子一女,即本案原、被告。某某村1幢101室房屋,面積約199平方米,登記於母親蔣某某名下,該房屋系雙方父母生前共同共有;陳某於2018年4月30日去世,蔣某某於2020年10月19日去世。2020年9月17日,蔣某某與被告陳某二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約定“甲方(轉讓方)蔣某某,乙方(受讓方):陳某二…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某某村1幢101室房屋中全部份額的產權出售給乙方………二、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地產成交價格為200元……三、雙方同意於2020年9月17日前辦理上述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手續……”


同日,蔣某某與陳某二填寫了某某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次日,陳某二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原告陳某一將被告陳某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陳某二與蔣某某關於某某村1幢101室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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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在原告父親陳某去世後,未留有遺囑,涉案房屋應屬於原告、原告母親蔣某某及其他繼承人共同共有的財產。而蔣某某與本案被告陳某二作為家庭成員及法定繼承人,在明知房屋遺產屬於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共有的情況下私自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了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因房屋遺產屬於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行為人與相對人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處分的是整套房屋遺產,案涉房產買賣合同應屬全部無效。被告辯稱其與母親蔣某某並非惡意串通,雙方達成的買賣協議名為買賣實為贈與且其將自己繼承的一部分份額給原告,實際已經補償了原告。法院認為無論該協議性質是買賣合同抑或贈與合同,都屬於惡意串通,故對被告的辯解意見,法院並未采信,並依法判決確認蔣某某與被告陳某二簽訂的關於某某村1幢101室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


家事糾紛特別是繼承糾紛、離婚糾紛中,當事人偶有采用與他人共謀,以不合理的高價或低價簽訂合同處分未分割遺產或共有財產的行為,該行為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惡意串通行為,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該處分財產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家事糾紛中,對於未分割遺產或共有財產的處分,應依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由全體遺產繼承人或符合規定數量的共有人一同參與,一則對於財產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二則對於緩和家庭內部矛盾,從根源上消除可能導致的訴訟活動,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及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