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糾紛案,依法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案情回顧
2019年8月12日,何某與浙江義烏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銀行有限公司)簽訂《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某銀行有限公司向何某發放貸款20萬元,用於房屋裝修。2019年10月4日,何某突發疾病死亡,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未歸還。何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父親何某甲、母親葉某某、兒子何某乙以及第二順位繼承人哥哥何某丙均書面聲明放棄繼承何某遺產。2022年11月8日,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某銀行有限公司向義烏法院申請指定義烏市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