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大爺與孫阿姨為二婚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錢大爺與前妻生育一子錢濤。錢大爺去世後,留下了房產一套。孫阿姨找到錢濤協商房產繼承問題,錢濤卻拿出遺囑,稱錢大爺已經將房子留給自己。日前,孫阿姨將錢濤訴至法院。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遺囑內容由繼承人錢濤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條件,故該遺囑無效,判決房屋由孫阿姨、錢濤共同繼承所有,其中孫阿姨占八分之五的份額,錢濤占八分之三的份額。 孫阿姨訴稱,我與錢大爺於198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錢大爺於2022年去世。北京市海澱區某小區某房屋系我與錢大爺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錢濤系錢大爺與我再婚前所生子女,與我不存在血緣關系及撫養關系。現為妥善處理財產繼承,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錢濤辯稱,父親生前留有遺囑,內容如下:我立此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出如下處理:我自願將下列歸我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留給本人的兒子錢濤繼承。具體財產如下:1、本人位於北京市海澱區某小區某號的房屋;2、本人名下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銀行存款。立遺囑人:錢大爺(簽名捺印),見證人:錢某甲、錢某乙(簽名捺印)。2022年12月26日。 庭審中,錢某甲、錢某乙到庭作證,稱自己是錢大爺同村的村民,遺囑內容由錢大爺陳述,錢濤書寫,寫完後念給錢大爺聽,錢大爺表示認可;錢大爺神誌清醒但因為手沒有勁不能寫字,自己按了手印;二人作為見證人分別簽名並按手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涉案房屋為孫阿姨與錢大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於孫阿姨的財產,一半屬於錢大爺的遺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本案中,錢濤提供的遺囑屬於代書遺囑,但遺囑內容由錢濤書寫,錢濤是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因此,該遺囑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條件,故而無效。 對於涉案房屋中屬於錢大爺遺產的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設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等形式。需要註意的是,每種遺囑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比如,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此外,根據民法典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如果上述人員作為見證人或代書人,很可能由於存在的利益關系導致遺囑不公正或違背立遺囑人的意願。綜上所述,當事人持有遺囑並不一定意味著遺囑合法有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得到法院認可。
(文中人物及單位名稱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