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
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後,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不鑒定有影響嗎?
關於勞動能力鑒定
你想知道的,看這篇!
01
什麽是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02
發生工傷,是否都需要
勞動能力鑒定?
只有當職工因工致殘、影響勞動能力時,才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如果職工只是受到輕微傷害,並不影響勞動能力,則無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03
工傷後,如何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2
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04
由誰提出申請?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05
工傷復發後,可以重新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嗎?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06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有時間限制嗎?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07
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有爭議怎麽辦?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08
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有什麽後果?
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享受相關待遇的前提,只有評定了傷殘等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能核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也就是說,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直接後果就是工傷職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利於維護工傷職工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