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配圖,我用的照片被“碰瓷”了嗎?

這兩天,

知名星空攝影師發微博稱,

自己拍攝的作品被視覺中國告知侵權,

需要賠償8萬元,

這場“我侵權了我自己”的鬧劇

再次將視覺中國推上風口浪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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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

法院如何確定照片的版權人?

照片維權需要哪些證據呢?

讓我們來看看兩個案例。


.01

美學公司(化名)是一家擁有自拍自制圖片品牌的公司,他們發現智能公司(化名)的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了美學公司享有版權的6張圖片。於是,美學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智能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美學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這6張圖片的原圖,原圖上體現了圖片的規格、尺寸、像素、文件大小等等詳細的信息,同時還提供了圖片的首次發表記錄、著作權聲明以及圖片在美學公司網站上的展示情況,而被告智能公司則無法提供證明其使用的圖片來自哪裏、是否經過正版授權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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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認定美學公司享有這6張圖片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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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看反面案例

.02

美景公司(化名)是一家提供圖片素材的公司,他們主張智信公司(化名)的微博賬號中使用了美景公司享有版權的1張“猴子”照片,要求智信公司刪除圖片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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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公司被起訴之後仔細檢索,發現在一個國外網站上同樣展示有這張“猴子”照片,而且展示圖片時標註創作者是一名外國攝影師。登錄外國網站查看,顯示的照片上傳的時間早於美景公司網站上的照片的上傳時間,也早於美景公司自己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上載明的照片的發表時間。


在這個案件中,基於智信公司提供了相反證據,而美景公司又不能進一步提供更早發表或者與攝影師、版權人之間的授權協議等證據,最終法院未認定美景公司為涉案“猴子”照片的著作權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關鍵詞提示:作品署名  相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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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圖片等作品維權案件中,著作權權屬的證明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紙媒時代下“署名即為作者”的判斷幾乎無誤差,出版的書籍、報刊署名作者明確清晰。互聯網時代,作品的形成、發表、流傳更為便捷、高效,大多數版權所有者都不會對作品進行正式出版發行,也很少進行著作權登記備案,而照片、圖片等作品形式的數碼化、繁雜的長鏈條授權環節、商業維權公司故意模糊權屬來源等均加劇了權屬查明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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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視覺中國“黑洞照片”事件後發出聲明,強調對初步證據要求過高會對權利人產生負擔,網絡發表視為發表行為,署名即可構成著作權屬的初步證據;不得僅僅以水印、權利聲明直接作為認定著作權權屬的依據,不得僅以當事人自行標註的可修改的時間證據作為判斷首次公開發表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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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作品的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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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表作品時應該用署名或者版權聲明的方式表明自己的著作權人身份,並保存好發表證據。當然,網絡的發展也提供了許多便捷的方式,新的作品形式也催生了不少新的技術服務,比如可以在網上申請作品電子登記,運用區塊鏈等技術保證數據的不可更改性,還有不少公司提供網絡時時同步存證服務,可以將整個作品的創作過程時時存證下來。所以建議作者們,在早期就采取一些技術手段措施來固定證據,證明自己的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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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圖片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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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內使用他人作品,如個人學習研究使用、評論作品或說明問題時適當引用、對室外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等,除此之外,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時須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值得提醒的是,有的使用者雖然在使用時標註了作者及來源,並作出免責聲明,但這並不代表不侵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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