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某於2023年4月18日入職某物業公司,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工資4800元等事項。物業公司沒有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
2023年7月4日,物業公司通知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劉某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物業公司未立即辭退劉某。
2024年1月15日,劉某向物業公司發出《被迫離職通知書》,理由為物業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等,並要求物業公司應當向其支付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向劉某支付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7月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8453元。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應在劉某入職後一個月內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現其未履行該項義務,應向劉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物業公司於2023年7月4日通知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劉某應在合理期間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結合雙方已實際履行勞動合同近三個月,對於主要的權利義務並無爭議,無需過長的磋商時間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劉某應在2023年7月7日前簽訂合同。現劉某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未舉證證明其存在不簽訂的合理理由,應認定屬於因勞動者原因未簽訂的情形。
二倍工資並非勞動者的勞動所得,而是法律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逃避法定義務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如果用人單位履行了通知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明顯不具備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主觀故意,則不應再受到該項懲罰。勞動者以不作為形式逃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顯然違背了誠信原則,其訴求不應得到支持。如允許勞動者濫用前述規定,謀取不當利益,不僅會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影響和諧勞資關系的構建,也會破壞社會的誠信體系,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加強內部風險管理,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避免承擔需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風險。如勞動者惡意拖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註意保留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的相關證據,必要時解除勞動關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訴累。勞動者要遵循誠信原則,積極配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要妄圖通過拖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方式獲取不法利益;要維護自身信用,避免因不恰當行為影響後續就業和生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