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中,由法院裁判離婚後,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較為常見。而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監護權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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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李某於2019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區居住。於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後因某種原因張某和李某感情破裂,2021年4月19日起,張某與李某分居,後協議離婚未果。 同年7月7日,李某及母親劉某在未經張某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李某某帶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時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內,張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絕。 張某遂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2022年1月13日駁回離婚訴請。雖然雙方婚姻關系依舊存續,但已實際分居,其間李某某與李某、劉某共同生活,張某長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年1月5日,張某以監護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劉某將李某某送回,並由自己依法行使對李某某的監護權。 2022年3月22日,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撤銷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李某某暫由上訴人張某直接撫養;被上訴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訴人張某應對被上訴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協助配合。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劉某擅自帶走李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如何妥善處理夫妻雙方雖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已實際分居時孩子的撫養監護問題。 首先,關於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劉某擅自帶走李某某的行為是否對李某某之母張某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本案中,李某、劉某擅自將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帶走,並拒絕將李某某送回張某身邊,致使張某長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導致李某某被迫中斷母乳,無法得到母親的呵護。李某和劉某的行為不僅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構成對張某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以張某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未撫養保護好李某某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系適用法律不當。 其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某的撫養監護應當如何處理? 本案中,李某某自出生起至被父親李某、祖母劉某帶走前,一直由其母親張某母乳餵養,至起訴前未滿兩周歲,屬於低幼齡未成年人。盡管父母對孩子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但監護權的具體行使應符合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婚內監護權的行使雖無明確具體規定,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正處於矛盾較易激化的分居狀態,為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的規定,李某某暫由張某直接撫養為宜。張某在直接撫養李某某期間,應當對李某探望李某某給予協助配合。 婚內監護爭議在人民法院具有受訴可能性及必要性,需要同時滿足兩個要件:(1)夫妻雙方間處理婚內監護權具有緊迫性,如本案,或存在婚生子女被強行帶走後長期跟隨一方生活,導致後續處理撫養權時處於不利地位的現象。(2)夫妻雙方往往需要後續訴訟處理婚姻關系及因婚姻關系衍生的人身及財產關系。本案著眼於“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處理未成年人監護權問題,足以覆蓋具有可訴性及必要性的婚內監護爭議。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需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且在侵權責任的具體認定上具有特殊性。 (1)在損害後果的認定上具有特殊性。婚內監護權糾紛訴訟,不要求起訴方提供證據證實搶奪孩子一方未撫養保護好孩子為必需,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確定未成年人的直接撫養人。 (2)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侵權人的責任承擔方式,除了排除妨礙、停止侵害外,還包括子女返還請求權。 (3)在執行措施上具有特殊性。在執行過程中,應加大調解力度,鼓勵侵權人自願返還子女,窮盡調解手段,方可對侵權人采取訓誡、罰款、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為了避免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造成不良影響,一般不對侵權人采取拘留、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刑事責任措施。 人格權行為禁令或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現行法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截至目前,全國共有11個省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並結合各省實際情況,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條例,其中河北、江蘇、河南、青海4個省份的條例中明確將“禁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作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一項措施。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否屬於家庭暴力,要結合搶奪、藏匿的具體行為方式進行認定:(1)搶奪孩子的過程中,搶奪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身體或精神暴力行為,則屬於家庭暴力,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如果采用哄騙等非暴力方式搶奪孩子,孩子也沒有強烈的反抗、哭鬧等行為的,不宜評定為家庭暴力行為,但如果有誘發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明確被搶奪、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值得一提的是,不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沒有發生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性的,不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條件但符合人格權行為禁令適用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格權行為禁令。 河北工業大學人文與法律學院教授李躍利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是平等的。本案中,女兒自出生起直到被爸爸和奶奶帶走前,一直由其媽媽母乳餵養,至起訴前還未滿兩周歲,屬於低幼齡未成年人。眾所周知,正在母乳餵養期的嬰幼兒跟著母親才是最佳選擇,這是無可替代的,盡管父母對孩子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但監護權的具體行使應符合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 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婚內分居期間子女監護權的行使雖無明確具體規定,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正處於矛盾較易激化的分居狀態,為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二審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好判決。 需要指出的是,離婚前分居,孩子跟誰生活對離婚後撫養權歸屬有一定影響,分居時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在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歸屬上有一定優勢,但也不是絕對的。此外,子女撫養權歸屬的確定涉及很多因素,如離婚雙方的經濟能力、道德品質、日常工作生活情況、身體健康情況等,已滿10周歲子女的意見、平時對子女的關愛情況、離婚後祖父母協助照顧孩子的能力等也是判定撫養權歸屬的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