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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武某和被告甲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甲公司向武某支付勞務款45萬元。判決生效之後,甲公司始終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武某無奈向槐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因甲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隨後,武某又向法院提出申請追加甲公司唯一的股東乙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然而在審理過程中,甲公司又進行了一系列的操作。
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在法院執行程序中,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股東的責任承擔一直是復雜的法律問題,容易出現股東和公司資產混同情況。哪些是公司的錢?哪些是公司的債務?哪些是股東的錢?股東的責任有哪些?這些都是公司債務執行中的關鍵問題。
股東的財產和公司的資產是否混同,是執行異議案件審查的焦點,那麽,一人公司的原股東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原股東不再承擔公司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未盡到完全出資義務、為逃避債務而轉讓股權或股權轉讓協議中有特別的約定,原股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股東如何證明其與公司財產不被混同?一是提交載有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是證明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獨立的重要證據;二是如果沒有審計報告,也應提供完整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獨立的會計部門存在的證據;三是展示有專門的公司賬戶、規範的會計賬簿以及財務會計的記賬憑證、原始憑證、發票和銀行賬戶明細等。
對於公司治理和股東的責任,要註意以下行為:比如股東不能提供審計報告或財務會計報表,再比如長期混用股東賬戶關聯公司賬戶,或混用公章、多次使用股東或關聯公司賬戶代收款且這些資金出入無法在審計報告中獲得合理說明,又比如提交的審計報告,沒有輔以原始記賬憑證或銀行明細作為佐證。以上這些行為,都容易被認定為財產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