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圈我做主”?侮辱他人是個人自由還是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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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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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英和小美認識十多年且從事同一行業。二人因工作問題產生了矛盾,後因情感問題矛盾加深,小美對小英產生了怨恨。
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工作群中,小美連續發布侮辱、詆毀小英的內容,指責其插足他人感情等。小美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本地同一行業人員,都能看到其發布的朋友圈。除此之外,小美還通過微信私聊的方式向雙方多名共同好友散布這些言論,甚至發送給了小英的母親。
小英認為,小美的行為給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已經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小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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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發送文字信息,對小英的品德、聲望、信用等發表了帶有侮辱性質的個人評價,給小英的名譽造成一定影響,導致小英的精神困擾,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小英的名譽權

綜上,法院判決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向小英賠禮道歉,綜合小美的過錯程度、涉案言論的傳播範圍、小英的社會評價遭受的影響等因素,對小英主張的1000元損失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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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以微信朋友圈為代表的社交媒體雖為大眾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平臺,但並不意味著大眾可以隨意誹謗或傳播不實信息。個人在社交平臺上發布不當言論可能會侵犯他人名譽,構成違法行為,謠言傳播者通過網絡社交媒體發布侵權信息需承擔法律責任。侵權人不僅要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責任,也可能需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一旦越過法律“紅線”,造成他人權益損害,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不論是在現實生活還是在網絡空間,公眾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共同維護法治、誠信、文明的社會環境和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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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