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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伴隨電子商務行業的迅猛發展,各類網購平臺層出不窮,各大網購平臺面對激烈的商業競爭先後推出“僅退款”規則。該規則的使用極大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讓不少消費者任性使用該規則,從而衍生出大量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雙11”馬上來臨,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物使用“僅退款”規則時,要務必謹慎,切莫任性使用,否則自己明明非惡意退款,也可能面臨被訴的風險。
葉老板系一家時尚箱包店店主,長期在拼多多平臺上銷售箱包,2023年10月9日,小何下單從葉老板經營的拼多多網店箱包店購買一輛折疊購物小拉車。小何在收到商品後,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與葉老板進行溝通。因溝通不暢,小何申請拼多多平臺介入,拼多多平臺向小何發送“僅退款”鏈接,此後,小何在收到賣家葉老板退款後,並未將折疊小拉車退回,而是自己自行處理了。店家主葉老板見小何這波操作,自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很是氣憤,幾次網上協調未果後,將小何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小拉車貨款43元、訴訟調檔費510元、誤工費500元、律師費1000元。被告小何通過拼多多平臺向原告葉老板經營的店鋪購買折疊購物小拉車,雙方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依約向被告發貨涉案商品,被告按約應支付貨款。被告小何稱貨物有質量問題,但其最終通過拼多多平臺的介入申請退款成功,應當視為雙方買賣合同的解除,現被告小何已收到退還的貨款,亦應將涉案商品返還給原告葉老板。被告雖然申請“僅退款”符合網絡平臺消費規則,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種僅退款不退貨的行為不符合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初衷,權利不應濫用。鑒於涉案商品已不存在,無法進行返還,故被告應將商品對應款43元返還給原告。鑒於被告不存在惡意“僅退款”獲利行為,且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訴訟調檔費、誤工費、律師費系其合理必要損失,故對於原告的該部分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文書送達原被告後,雙方未提起上訴,現案件已生效。
縱觀上述案件,雖然標的很小但對小成本電商來說,面對大量的“僅退款”操作著實難以承受。作為商家一方面要誠信守法經營,在平臺上提供貨真價實的商品,另一方面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通過法律手段依法維權,同時要理性的主張自己的損失,切莫不切實際的主張,從而增加自己的訴訟成本。
網絡並非法外天地,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也要遵守法律法規,堅持誠實信用原則。當消費者遇到購買的產品存在質量瑕疵時,要慎用使用“僅退款”規則,切莫存有僥幸心理,任性使用該規則,利用該規則惡意僅退款不退貨。同時在面對非惡意退款被起訴時,要沈著冷靜,保留好證據,同時要積極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