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味的相遇
2017年3月,阿蕊來到一家工程咨詢公司工作,這家公司急需一名派駐剛果(金)的員工跟進項目。盡管是臨時工身份,但薪酬較優厚,時年26歲的阿蕊決定“闖闖”。
阿蕊供述,她到剛果(金)工作時,時年53歲的央企分公司負責人老劉經常通過微信視頻、語音、電話和她聊天,還聲稱自己已離婚並向她表白。2017年8月29日,以工作為由,老劉讓阿蕊去公司找他。隨後,在公司公寓,他們發生性關系。
一份(2022)京02刑終245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下稱《裁定書》)記載了阿蕊的陳述。當天,阿蕊就意識到老劉還沒離婚,因為“他接了小玲的電話”。小玲是老劉的第二任妻子,和他在同一公司上班,但老劉表示“將努力和小玲離婚”。
《裁定書》披露,此後,在剛果(金)以及秦皇島市盧龍縣、北戴河等地,他們多次發生性行為,但“每次都吃避孕藥”。
2018年4月以後,以身體有病和遇到經濟危機為由,老劉與阿蕊的聯系越來越少,阿蕊感到“不對勁”。
微信聊天顯示,對話中,他們頻繁使用老公、老婆稱呼彼此。阿蕊說,“叫老公不僅僅是一種稱呼,更是一種責任。”她還把自己的微信頭像換成了老劉的照片。
老劉和阿蕊的聊天記錄
老劉說他這輩子認定阿蕊是他的“終身依靠”,還說要和阿蕊生寶寶,甚至“生兩個”,且孩子名字都起好了……
罪與罰的論爭
地下戀情公開後,2019年2月25日,阿蕊在北京看病期間,老劉讓其一家在北京某大廈的公司總部和自己“談善後”。
阿樂透露,阿蕊當時提了幾點要求:1.老劉離婚,與阿蕊結婚;2.如果不結婚,給阿蕊兩千萬元賠償;3.給阿蕊及阿康夫婦解決國企正式工作;4.當著阿蕊面,老劉打其妻子小玲100個嘴巴……
隨後,老劉帶來的中間人老張對阿蕊的母親紀姨等人表示,這事老劉做得不對,希望他們幫忙勸勸阿蕊。“不要和老劉結婚,可向他要三五百萬元,但不要太多。”老張說,這樣可以把老劉“打疼”,但不至於“打死”。
2019年4月,阿蕊向相關公司舉報老劉。2019年5月,老劉及朋友約阿蕊一家在盧龍縣大酒店商談。這次,阿蕊授意阿康提出的賠償金為600萬元,說是給阿蕊買房的錢。
商談後,老劉稱“回去和家裏商量”。但商量沒結果,阿蕊在2019年6月又一次舉報老劉。約在2019年7月13日,老劉約阿蕊在辦公室談。
阿蕊透露,老劉當時稱對不起她,願賠償,但需簽《分手協議》。協議內容是:老劉給阿蕊200萬元後,阿蕊不再向老劉及其家人索要賠償,不再相互騷擾和告他,且撤回已舉報內容。阿蕊認可200萬元的賠償金額,但拒簽協議,因為“像賣身契”,“這是對我的侮辱”。
2019年7月14日,老劉給阿蕊轉款50萬元。2019年7月24日、26日、29日老劉又給阿蕊分別匯款50萬元、58萬元、42萬元。
後三筆共計150萬元的匯款中,老劉每筆都備註“補償款”。2024年10月24日,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老劉承認匯款備註有“補償款”,但他說:“這不是自願的,對方逼我、威脅我,要求我這麽寫的,其實我一分錢的補償都不想給。”
2019年12月16日,阿康和阿蕊兄妹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拘留。
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阿蕊、阿康通過舉報方式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處罰。
據此,豐臺區人民法院認定阿蕊和阿康均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同時分處罰金十萬元和三萬元,還責令阿蕊、阿康退賠老劉人民幣二百萬元。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部分)
阿蕊和阿康對判決不服並上訴。2022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理由是:一、阿蕊、阿康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二、阿蕊、阿康實施以舉報相威脅,向老劉索要錢財的行為。三、阿蕊舉報老劉以及阿蕊、阿康多次威脅繼續舉報老劉的行為與老劉給予阿蕊錢款的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2024年8月29日,北京市高院經審查後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同時認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駁回再審申請。(以上來源:紅星新聞)
網友評
作為情感關系中的受損方,阿蕊在揭露被欺瞞真相後所采取的行動,旨在通過情感宣泄和尋求損失補償來平復內心創傷,這種現象在現實社會中的女性受害者群體中時有發生。
不過,也有人認為,面對面臨差距這麽大的戀愛,作為成年人的女孩而言,本身也有錯過,應該認真考察對方的婚姻狀況才是,不能簡單的被認定就是被騙。
關於此事,網友們也是議論紛紛啊。有人說:這老劉不安好心啊,這樣欺騙別人的感情是要付出代價的啊。
有人說:兩人都該懲罰。老劉應該判5年,阿蕊應該判3年,那200萬上交國家。
有人說:女孩想得太單純了。但是法院這樣判肯定有我們不知道的證據。
對於本案的法律分析
有人認為,王蕓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敲詐勒索,因為她利用了劉某的弱點,強迫其支付巨額款項。也有人質疑,200萬元究竟是民事贈與還是敲詐勒索,在法庭上的爭論尚未完全解決。
這個案件類似的是吳秀波VS陳昱霖敲詐勒索案。2018年,女演員陳某某發長文曝光和有婦之夫的吳某某相戀7年,結婚無望。陳某某於2018年1至2月間,向吳分兩次索要1100萬元,吳則要求陳親筆書寫不公開二人關系、刪除二人照片等隱私承諾書再付款。
2018年10月,陳向吳索要4000萬元。陳與吳達成分期4年支付協議後,吳在轉賬300萬元後,陳又要求一次性付清,並以進一步公開二人不正當關系等理由相威脅。
2021年1月底,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是以敲詐勒索未遂,對陳某某“判三緩三”。判決書認定,後面索要3700萬的(未遂)的行為構成犯罪;而沒認定已經支付的300萬元為“既遂犯罪”的贓款。
當年,該案引發了法律圈是否構成犯罪的巨大爭議。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分手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單純的索要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的民事案件,法院一般是按照違背公訴良俗不予支持的。因此,主流的法律觀點認為,索要分手費本身不一定構成敲詐勒索,但如果采用了非法的手段,或是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實踐中,一大批被判敲詐勒索的案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認為,在同居關系中,如果一方不對等地接受了另一方的照顧或付出,由此形成了某種事實上的“感情債”,那麽,分手時,另一方提出“分手費”要求就不能認為是毫無事實基礎的。即使這種“感情債”在民事法律上不受保護,也可以成為一種刑法上的索財根據,從而排除敲詐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在此類案件中,不能簡單地以非婚關系為由就輕易地將索財行為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必須要具體地核查案件細節,比如,是否有長期同居關系、是否有不對等的照顧付出等因素來綜合判斷雙方的情感關系,是否達到了足以形成某種事實債務的程度,能否以債務為由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要經過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的檢驗。客觀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以實現某一惡害相威脅,向被害人索要財物。而主觀構成要件則是指在明知並決意實施以上行為之外還對財物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上內容綜合來自法治日報《索要分手費的罪與非罪,都整理出來了》一文及網友評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