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8月20日,碑林區法院執行局打擊拒執犯罪調查室依法向公安碑林分局移送拒執犯罪線索。
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對該罪的構成進行了規定。根據200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針對上述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作了進一步細致的規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本案中,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卻故意轉移財產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逃避執行,不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司法秩序,觸犯了法律底線。法院對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對意圖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起到了震懾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在於執行。
在此提醒,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是每個公民和法人的法定義務。面對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端正思想態度、積極履行,如若罔顧法律文書的公信力,心存僥幸、逃避執行,終將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