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托和國內信托的主要區別?一文解答

為何選擇香港信托?受益權和擁有權分開,是設立信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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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


國內的信托以營業信托為主,可以簡單理解為,買了一個理財產品,當然同樣可以進行債券投資、股權投資等。


香港信托的業務覆蓋面更廣、服務形式和內容更多:


舉例:選擇信托來傳承財富有什麽好處呢?遺囑可以明確資產歸屬於誰,但是信托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意願,決定資產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分配給個或幾個受益人。


把受益權和擁有權分開,是設立信托的初衷。



二、發展歷程


我國信托在國內出現,是在2001年,距今為止只有20年左右的歷史,《信托法》是一個綱領性文件,只能起指導作用,對於很多具體的問題沒有明確的條款,缺乏健全法律框架。


而離岸的信托制度起源於17世紀的英國,香港信托承襲英國信托法,有上百年的歷史,已經形成了-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和成熟的運作模式。而香港信托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執行財富隔離與傳承。



三、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香港《信托法》,需要從雙重所有權觀念去理解,


具體表現為,信托財產的名義法定所有權歸受托人,資產受益所有權歸受益人所有。


在國內,我們秉承一物一權的原則,“設個信托,我的財產居然不屬於我了”這件事,導致在托付過程中,財產所有權到底歸誰難以定論,如果出現問題,容易引起糾紛。


無法真正實現財產隔離,所以國內信托還停留在單-的為財富增值階段。



資產隔離:


但是香港在設立信托時,就已經斬斷了委托人與財產之間的所有權聯系,如果委托人破產、離婚,這部分資產都不能被拿來抵債或者分割,還可以有效遏制受益人的濫用、揮霍行為。


隱私保護:


除了財產所有權的問題,另一個造成國內信托難以向前走的原因就是信托財產的登記。


國內的大部分信托都只能做資金信托。首先,國內信托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尤其是不動產、股杈等資產,進入信托計劃時如何進行登記,如何繳納稅款都還存在問題。


其次,國內要求民事信托需要揭示財產才能生效,這對於希望隱藏財產的富豪來說,是一大忌諱。


香港信托的委托人個人資料、協議內容、財產及條款等相關信息全都是嚴格保密的。


總的來說,香港信托則更受高凈值人群青睞,畢竟是能夠真正起到保護資產和傳承財富的作用的。


而國內信托發展較緩慢,功能過於單一。即便從投資理財角度來說,香港信托的優勢則在於起投門檻更低,能夠覆蓋更多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