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債務“凈身出戶”?法院:休想!

如今,財產糾紛已經成為許多經濟活動中不可忽視的問題,尤其是在債務關系復雜的情況下,債權人常常面臨債務人無力償還的困境。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來阻止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近日,西城法院審理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案件,案件中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將房產和車輛轉移給前妻,導致債權人無法向債務人通過執行程序追回債務。

那麽,債務人通過離婚轉移財產能否被撤銷?債權人的權益又該如何得到保障呢?





案情簡介




幾年前,債權人賈女士向債務人李某進行大額借款,李某逾期未還款。賈女士多次催要不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償還本息。賈女士贏得了訴訟,然而李某仍未主動履行還款義務。賈女士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強執執行判決、收回欠款,而法院調查後卻發現,李某名下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原來,就在賈女士提起訴訟不久前,債務人李某辦理了離婚,並在離婚時和前妻約定房產和車輛都歸前妻所有,且前妻無需給他任何補償。離婚後,李某名下幾乎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賈女士感到很為難:“我明明勝訴了,為什麽卻拿不到應得的錢?”

賈女士決定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於近日向西城法院提起了撤銷權訴訟,認為李某作為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無償轉移財產,目的就是為了逃避債務,讓債權人無法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李某與前妻所簽訂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李某不同意賈女士的訴訟請求,並表示,其前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承擔諸多家庭事務,離婚時約定房產和車輛全部歸前妻所有是作為對前妻的補償,並不是為了逃避債務。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賈女士與李某間的借貸事實與執行經過屬實。債務人李某在離婚時確實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包括房產和車輛都轉給了前妻,這種行為明顯降低了債務人的償還能力。此外,賈女士提起本案訴訟時,其對李某借離婚協議轉移財產行為的撤銷權除斥期間未屆滿,債權人撤銷權未消滅。

法院認為,賈女士可以行使撤銷權以撤銷離婚協議書中處分財產的條款。本案中,賈女士對李某的債權在李某實施處分行為(案涉離婚協議書成立生效)前已經成立。李某在離婚協議書中將共有房產和車輛全部分給前妻,放棄其享有的50%份額,且無約定任何補償,該處分行為沒有對待給付,實質上屬於無償處分行為。李某的無償處分行為導致其沒有足夠的資產清償賈女士的債權,則應認定其無償處分行為影響到了債權的實現。李某的財產轉移不合理的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賈女士具備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條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本旨在於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使範圍限於債務人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李某與前妻的離婚協議書雖具有一定的身份屬性,但其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典型的財產行為,在具備前段所述要件的情況下,債權人賈女士可以行使撤銷權。

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和車輛的轉讓條款,支持了債權人的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1. 債權人是否有權撤銷債務人的離婚財產分割?

在離婚中,夫妻財產分割是常見的事情,但如果債務人通過這種分割明顯減少了償還能力,則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法律規定,債權人在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或放棄債權,影響到債權實現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要求。本案中,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將房產和車轉讓給前妻,並未給予任何補償,顯然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因此,法院認定債權人有權要求撤銷這一財產轉讓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撤銷權需在除斥期間屆滿前行使。法律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本案債權人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距訴訟時不足五年,債務人撤銷權尚未消滅。

2. 離婚協議中哪些條款可以被撤銷?

債權人撤銷權的本旨在於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如果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則債權人不得對之行使撤銷權。離婚協議中,離婚和子女撫養等身份關系的內容不在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內,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該部分屬於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行使撤銷權。

與此同時,雖然債權人有權撤銷債務人不合理的財產轉移,但並不是所有財產都可以撤銷。只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才在撤銷權的範圍之內。本案中,債務人將房產和車輛無償轉讓給前妻,而這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可以被撤銷。至於其他不屬於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如屬於前妻個人名下的房產,債權人無法要求撤銷。

同時,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本案債權人的債權數額遠超案涉財產市場價值,故可以撤銷。

3. 如何認定債務人轉讓財產是否屬於無償轉讓?

無償轉讓是指債務人在沒有得到對等補償的情況下,將財產轉讓給他人。如果債務人通過這種方式減少了自己的償還能力,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本案中,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將房產和車輛無償轉讓給前妻,且明確表示前妻不需要補償任何差價。這種行為本質上與無償轉讓無異,因債務人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對價,且這一行為顯著減少了其償還債務的能力,因此屬於無償轉讓,滿足了撤銷的條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