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炒股:公務員違紀嗎?職工被開除違法嗎?

股市一片大好,不少上班族也按耐不住寂寞,殺進股市…...

但俗話說得好,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這風險不只是來自大盤漲跌,還有可能觸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為此,有網友問:上班炒股,算不算嚴重違紀?

中國法學會會員、勞動法學者劉靚認為,上班炒股算不算嚴重違紀,因人而異,也因用人單位而異

為什麽呢?來看看以下幾個判例↓↓↓

案例①

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屬於嚴重違紀!

案號(2017)粵0106民初14368號:本院認為,依據法律法規和證券行業的相關規定,證券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當保持客觀公正與獨立性,並對涉及與其工作性質有關的情況勤勉盡責地做好保密以及其他相關工作,原告作為證券公司的營銷經理,長期從事證券工作,應當知道《證券法》禁止證券從業人員持有買賣或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並自覺遵守;現在兩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其配偶手機存在操作原告名下客戶資金的情況下,原告僅以被告不能證明是其本人操作為由提出抗辯,原告未盡到勤勉配合調查工作的義務,且其作為上述客戶的營銷經理,按常理客戶的相關資料應由其本人掌握和持有,原告配偶並非兩被告的員工,不具備獲取客戶資料的有效途徑和可能,基於原告與其配偶之間的親密關系,加之其配偶使用客戶信息亦系原告所保管,故原告在對此行為未能做合理有效解釋的情況下,不能有效排除原告存在“員工持有或買賣股票、員工借他人名義持有或買賣股票、員工代客理財”的可能性。綜上,本院認為被告某某證券洛溪新城營業部依照原告簽訂的《員工行為管理承諾書》等相關規定,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業規定,故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②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未明確員工上班炒股屬於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

(2016)閩02民終1515號: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於員工上班時間利用公司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炒股是否構成可以適用《員工獎懲管理辦法》4.2.6.20和4.2.6.25條款給予開除處分的問題存在重大爭議。鑒於陳某在上班期間有權使用公司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則其上班期間顯然不存在違反《員工獎懲管理辦法》中"4.2.6.25.未經許可而擅自動用公司設備、工具、叉車、汽車等"的情形。根據朗美公司舉證的《員工獎懲管理辦法》中載明的內容,在工作時間使用公司網絡做與工作無關之事者應當處以申誡處分(4.2.3.4條款),由此可以認定員工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計算機設備和網絡進行與工作內容無關的私人炒股系應當給予申誡處分的行為。申誡處分在朗美公司的《員工獎懲管理辦法》中是一種比"記小過"懲處等級更低的處分措施,該《員工獎懲管理辦法》中規定"一年內累計大過達到三次(含)以上者,可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4.2.6.22條款)。由此可見,即便根據朗美公司自身制定的《員工獎懲管理辦法》,員工上班炒股的違規行為也沒有達到要被直接開除的嚴重程度。本案中,朗美公司認為員工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網絡炒股的行為屬於違反了《員工獎懲管理辦法》中"4.2.6.20.破壞公司正常經營秩序,拉幫結派,組織、教唆、煽動停工者"的行為,並且是在沒有先行給予告誡的情況下直接對陳某處以開除處分,明顯處罰過重且缺乏依據。因此,陳某主張朗美公司作出的開除決定系違法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案例③

工作時間違紀炒股影響工作,雖可以辭退,但應依法!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方某工作時間網上炒股,公司以方某的行為違反勞動紀律為由,作出將其辭退的決定,2007年12月20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對方某的辭退決定。

2005年3月,方某經招聘至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今年2月7日,公司以方某在工作期間經常登陸與工作無關的股票網站,嚴重影響工作及公司業務為由,對他作出辭退處分決定。方某不服,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資源,在工作時間進行股票交易,其行為違反了職業規範。被告以此為由對原告作出辭退決定本無不妥,但被告在對原告作出辭退決定前,未將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會或者由職工代表討論,被告的辭退決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該行為無效,應予撤銷。

案例④

公職人員在上班時間炒股屬違紀行為應予處分!

【基本案情】

某縣某鎮年輕公務員徐某因炒股上癮,為了能夠及時掌握股市信息,方便自己及時買入或賣出股票,於是買了一臺外網電腦在班上。鄉鎮紀委得知情況後找其談話,徐某想不通,自己雖然在班上會偶爾炒股票,但是並沒有影響工作,怎麽也會違紀?

問:對該案如何評價?

答:黨員幹部不能進行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前提是“違反有關規定”,“有關規定”主要是指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於黨 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根據該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並嚴禁七類行為:

一是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是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是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是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是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是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綜上:徐某利用工作時間炒股,違反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相關規定】

202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延伸一一

公務員可以炒股嗎?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表示,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明確不得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並列出不能炒股的四類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