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法官提示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是兩個常被提及的法律概念,但容易混淆,一字之差,卻大有不同。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主要區別是,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責任;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
針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再入職,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這一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是構成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入職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雖然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不宜認定為勞動關系。本案中,原告林女士在進入被告公司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