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入職,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入職時
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
與用人單位之間
建立的是
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基本案情

林女士(1970年生)於2022年3月入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未簽勞動合同。2022年12月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暫停營業,且未再安排林女士工作內容。

林女士認為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具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林女士到公司工作時,雖已超過50周歲,但並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其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資格。林女士認為對於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2022年10月、11月的工資,且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另,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之後,林女士對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故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原告林女士在進入被告公司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故其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應被認定為勞動關系,而應認定為勞務關系。

至於原告林女士關於其入職時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是否符合勞動者主體資格。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該條文是對招用具有上述兩種情形的人員的用工形式的認定,不能反推出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勞動關系的結論。故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基於勞動關系而提出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等訴請難以支持


法官提示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是兩個常被提及的法律概念,但容易混淆,一字之差,卻大有不同。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主要區別是,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責任;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


針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再入職,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這一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是構成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入職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雖然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不宜認定為勞動關系。本案中,原告林女士在進入被告公司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