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類案件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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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與馮某、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馮某、陳某在繼承債務人馮某某遺產範圍內返還李某借款25萬元及利息。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兩名被執行人聲稱沒有繼承馮某某的遺產,其不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後,經人民法院全面調查後,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內調查到馮某某的遺產及被執行人繼承到遺產的情況。

分歧

就本案該以何種結案方式處理,雙方產生了爭議。
一種觀點是,應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理由主要是雖未能在執行程序中查明到遺產,但可通過該種結案方式給繼承人施加壓力,督促其解決糾紛,也可引導申請執行人通過代位權訴訟確認具體的可執行的遺產。
另一種觀點是,應該以裁定駁回執行的申請方式結案,理由是人民法院依職權未能查明可執行的遺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具體的遺產線索,執行內容難以明確,待後續其明確具體的遺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影響其權益。

辨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顯失公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暫時終結案件本次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該結案方式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只有當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方才觸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被執行人。因此,如若因未能查明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將對繼承人的征信、出行、日常生活等產生諸多影響,顯然對繼承人顯失公平,不利於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原則限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主張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卻無法證明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人民法院依職權也未能查明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如若申請執行人主張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提交證據證明繼承人繼承了遺產。
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遺產繼承範圍承擔責任的案件中應當全面調查被繼承人的遺產情況和繼承人名下的財產情況,窮盡一切手段查明繼承人是否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如若法定期限內,未能查明繼承人是否繼承了被繼承人遺產,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後續如若申請執行人有新的財產線索,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樣,既未剝奪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權利,也大大降低執行措施對繼承人的影響,最大程度地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