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後,征信能修復嗎?
“
重整計劃履行完畢且債務被法院免除,可申請信用修復。
”
情況簡介
老王貸款創業失敗,征信記錄為逾期。申請個人破產後,逾期記錄能消除嗎,征信能修復嗎?
情況分析
破產信息公示,征信信息不公示。破產重整完成後,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首先,逾期會被計入征信。
貸款不能按期歸還,屬於不良信息,將被計入征信記錄。
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其次,不良信息5年後自動刪除。
如果逾期不是持續性的,則5年後,逾期記錄可以被自動覆蓋掉。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再次,破產不代表不良行為記錄可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個人可以將破產受理事項告知征信機構,由征信機構進行備註,但不能直接刪除逾期等不良信息。
最後,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根據《深圳破產法庭關於審理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第26條,債務人已按照重整計劃清償債務且人民法院準許免除其未清償債務的,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門出具誠信履約證明,推動債務人信用修復。
另外,破產期間借款要主動告知破產情況。
破產作為公示信息,債務人如果要借款,有主動告知金融機構或債權人的義務。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十一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依照本條例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債務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法律法規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註,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註;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二十一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依照本條例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債務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深圳破產法庭關於審理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26.債務人已按照重整計劃清償債務且人民法院準許免除其未清償債務的,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門出具誠信履約證明,推動債務人信用修復。
《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臺網站的運行機構(以下簡稱“歸集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公示,是指歸集機構整合相關信用信息並記於信用主體名下後,對依法可公開的信息在信用網站進行集中統一公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所列的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以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設列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七條 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條 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認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信用主體從有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出。
第九條 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是指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正在信用網站上公示的信用主體有關行政處罰信息終止公示。
第十條 修復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認定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以簡易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不進行歸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應當進行歸集和公示。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後,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後,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信息,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起點以行政處罰作出時間為準。
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原則上不公示。
律師提示
破產本質上為以失權換取債務的減免。無論個人征信上如何顯示,破產的記錄是公示且不能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