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新公司法深刻影響著我們每一個人。一部優秀的公司法不僅是高效生產力的象征,還能夠加速財富的積累。如今,利用公司法(商法)處理公司資本和家族資產成為一種可行的方式。夫婦共同註冊的公司,其收益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這為夫妻關系中財產的處理帶來了新的視角。日前,《家族企業》雜誌專訪了北京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研究員、北京合川(天津)律師事務所主任方一清,請他詳細解讀新公司法如何作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有效補充,保障高凈值家族的女性權益。
“嶽母公司”的“四兩撥千斤”效果
新公司法推出後,“一人公司”引起了廣泛關註。夫妻二人設立的公司,俗稱“夫妻店”,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一人公司”,公司由家庭成員,特別是配偶之間共同經營。方一清表示,“一人公司”由於賬目不獨立,存在人格混同的問題,在新公司法中容易被人格否認。公司人格否認的後果是股東對外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夫妻二人對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為了防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有人建議嶽父嶽母加入公司,擔任股東或外部董事、監事,這不僅能防範法人人格否認,還能增進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同時便於妻子間接掌控公司。”他表示,由於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可推行“嶽母公司模式”,即嶽父嶽母可以在小夫妻領結婚證時,註冊一個公司,在陪嫁妝時一並“陪送”給女兒和女婿。這家公司由女兒和女婿共同持股,股東權利和架構需合理安排。公司股權可采用新公司法中的“同股不同權”機制,為女兒設立公司重大事項的特殊表決權,如當前一些頭部公司流行的合夥人表決制,則能夠起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
公司人格否認,又稱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
方一清說,“一人公司”可以利用私法自治的原則。嶽父嶽母註冊的公司為母公司,女婿家的資產可通過股份改制,裝入母公司旗下,成為子公司,實現“綱舉目張、股權獨攬”的治理效果。根據現行公司法,“一人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再設立新公司,形成子公司、孫公司,甚至曾孫公司等裂變式的發展模式。
章程自治原則的妙用
家族企業是一種將家庭和公司組織相結合的特殊形態。在公司法中,家族企業具備獨有的特征。方一清認為,家族企業不可避免地帶有家族規則的“窠臼”,家長制的管理模式使得人治成為主導。家族企業的“一票否決制”通常由德高望重的家長掌握,有時則由原配妻子掌控。隨著公司的成長,這種否決權可能會轉移給年輕有為的後輩,或是精明能幹的二代接班人的配偶。具體的安排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詳細規定和籌劃,以適應不同家族企業的需求。
他表示,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董事長則不一定需要擔任這一角色,配偶也可以成為法定代表人。為了確保法定代表人能夠實際掌控公司事務,避免被架空或成為掛名法人。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對外簽署的文件和合同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否則無效。這一措施運用了新公司法的章程自治原則,使得經理人不再是無實權的象征性角色。“在婚姻家庭中,有人認為妻子在關鍵時刻會選擇離開,但在公司法的框架下,作為配偶的妻子通常不會拋棄公司。她們大多會履行股東或高管的職責,有些妻子甚至在關鍵時刻力挽狂瀾,拯救公司。例如,某知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出事後,由於董事會權力過大,丈夫的股權逐漸被稀釋,但他的妻子發揮了重要作用,最終挽救了公司,重振了企業。”方一清說。
如何預防“假離婚”爭議?
近年來,我國多家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頻繁陷入離婚糾紛。比如,據有關媒體報道,2024年6月27日,博亞精工發布公告稱,公司近期收到實控人李文喜的通知,李文喜近日接到《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原告岑紅向法院提起了與李文喜的離婚訴訟,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並進行財產分割。7月12日,另一家上市公司上海滬工公告稱,經法院調解後,73歲的創始人舒宏瑞與其72歲的妻子繆莉萍(也是實際控制人)宣告離婚,並對離婚財產進行了分割。舒宏瑞將其持有的公司3970多萬股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12%,價值超過5億元)轉讓至其前妻名下。
事實上,為嚴防上市公司大股東和實控人“假離婚”現象,上交所發布了三項規則,進一步規範大股東的股份減持行為。新規嚴格限制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減持操作,明確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離婚、終止合夥、公司分立等情況下的減持要求,防範通過“身份”繞道減持的行為。
方一清指出,在新公司法實施的背景下,建議改變入股方式,來預防上市公司大股東和實控人離婚引發的爭議。自然人股東可以通過“一人公司”的形式入股,這樣既合理合規,又避免了以離婚形式進行股權變動引起的公眾關註和爭議。盡管上市公司控制人同樣享有法律賦予的離婚自由權,盡管夫妻離婚是以感情破裂為理由,可是“眾口鑠金”,若通過“一人公司”進行內部股權轉讓,則可更加低調和穩妥。可以預見,未來將會有更多公司通過此方式進行資本運作。
利用公司法解決家族企業傳承難題
“過去,家族的資產傳承通常通過遺囑來實現。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對股權、房產、銀行賬戶和個人物品等進行分配。遺囑通常需要指定一位值得信賴的執行人來管理遺產。此外,遺囑還需根據生活狀況和財產變動進行更新,以確保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然而,在實務中,舊遺囑作廢、新立遺囑的過程常常面臨復雜的問題。”方一清表示,近年來,個別企業家出現英年早逝的情況,由於未公布繼承人和遺囑,突發事件導致家族公司內部和家庭成員產生震動與不安,此時需要公司法介入以化解這些問題。比如,在家族企業中,未成年股東的股權可由母親或父母名義間接持有(代持),子女成為隱名股東,享有股東權利。依據公司法比依據民法典立遺囑具有更大優勢,因為遺囑只有在被繼承人去世時才能生效。
他指出,家族企業中,任人唯親與任人唯賢常存在博弈。有些家族企業在創業、繼承和轉型過程中逐步向公眾公司和職業經理人管理模式靠攏。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是家族公司治理機制和利益分配的核心。當前家族企業的權力較為集中,一方面是股權高度集中,另一方面是控制權較為集中。家庭圓桌會議往往兼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的功能,易出現家長制和內訌。將經營權交給職業經理人是一個趨勢,但這一趨勢需要時間形成,經理人的能力也需要時間考驗。
因此,方一清建議,可以利用新公司法的精髓處理公私事務,使公事和家事井然有序。新公司法賦予了家庭成員更多的參與機會,如董事會設立了審計委員會,配偶可以擔任負責人,審核賬目、監督公司運營,確保公司利益不外流。新公司法還采取董事會中心主義,可以設立董事會秘書制度,配偶或子女可以擔任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決策的核心成員之一,需穩住這一重要位置。新公司法下,“董監高”承擔賠償責任的邊界進一步擴大,若“董監高”存在過錯或重大過失需承擔個人賠償責任,“董監高”個人擔責勢必不堪其負。配偶可以為“董監高”購買責任保險,以見證夫妻患難與共。
董事會中心主義,是一種公司治理模式,指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主要由董事會決策,股東通常只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定情況下參與決策。新公司法推動公司治理由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過渡,明確董事會核心地位,並擴張其經營權力。同時,引入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其監督職權。新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擁有多項職權,如決定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等,並允許章程或股東會授予其他職權。
業界專家經常建議家族傳承采用財產信托工具,如邵氏公司的慈善信托和順位繼承。但方一清表示,盡管信托制度在英美國家取得長足發展,但信托的缺點在於財產無法再投資,無法進行資本擴張。經濟動蕩和金融暴雷也有可能影響信托基金。因此,運用公司法解決家族企業的傳承問題依然是上策。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在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並存的時代,如何通過家族企業的紐帶維系夫妻關系,成為新公司法需要解決的重要課題。”方一清表示,在實際操作中,股東退股與確權、出資與股權轉讓的爭議,往往伴隨著激烈的公章爭奪戰及第三方介入的訴訟。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矛盾若處理不當,可能嚴重拖累企業發展。“要解決家族企業的問題,需要從公司法中汲取策略智慧。”他說,公司法中的“毒丸計劃”“白衣騎士”等方案以及“表見代理”等行為,需要在實踐中進行辨證施治和統籌規劃,以確保家族企業的長期穩定和發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家族企業之樹長青。
“毒丸計劃”:正式名稱為“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當一個公司遇到惡意收購,尤其是當收購方占有的股份已經達到10%到20%的時候,公司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權,就會大量低價增發新股。目的就是讓收購方手中的股票占比下降,也就是攤薄股權,同時也增大了收購成本,從而讓收購方無法達到控股的目標。
“白衣騎士”:是指當公司成為其他企業的並購目標後(一般為惡意收購),公司的管理層為阻止惡意接管的發生,去尋找一家“友好”公司進行合並,而這家“友好”公司被稱為“白衣騎士”。一般來說,受到管理層支持的“白衣騎士”的收購行動成功可能性很大,並且公司的管理者在取得機構投資者的支持下,甚至可以自己成為“白衣騎士”,實行管理層收購。
“表見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形式,指盡管行為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但由於被代理人的行為或某些表象,使得第三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從而與行為人進行交易。這種代理行為在法律上視為有效,即被代理人需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