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會所銷售顧問朋友圈發他人胖瘦對比照 侵犯隱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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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的概念

(我的秘密與你無關



法言俗語

在大數據時代和萬物互聯的環境下,我們有時仿佛生活在透明的玻璃屋內,個人言行有可能暴露在公眾視線之下,我們的隱私權保護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挑戰。每個人在自己的工作生活中都有權保有自己的秘密,當這些秘密與他人、整個社會的秩序無關時,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來侵擾。

以案釋法

黃某在某健身會所處辦理健身卡,隨後又辦理了私教課程,為方便聯系,該健身會所的銷售顧問及私人教練添加了黃某微信。之後,黃某在自己的微信發了一條內容為“本人今日從易經中悟得一枚瘦身方,現在贈予有緣人”的朋友圈,同時附了一組胖瘦對比的照片。兩個星期後,黃某通過朋友了解到在其朋友的微信朋友圈上,一位該健身會所的銷售顧問(非原告微信上的銷售顧問)拿著原告胖瘦對比照片發了一條內容為“與其找一千個理由證明自己不是懦夫,不如用一個結果證明自己是勇士。堅持鍛煉的效果!堅持的人是值得我們佩服的!趕緊加入我們吧!不要再猶豫,不要再遲疑!現在就拿起手機撥打1397xxxxxxx”的朋友圈,宣傳健身減肥為該健身會所打廣告。同一時間,原告女兒班級群裏的一位家長也將她在自己朋友圈中看到的另外一個健身會所銷售顧問發的黃某胖瘦對比照片發到女兒幼兒園的班級群中詢問是哪位家長。這些照片中不僅包括黃某的胖瘦對比照,還包括了黃某配偶懷孕時的照片,以及不滿一周歲的兒子的照片,醜化了黃某及家人的形象。在獲悉此事後,黃某立即致電健身會所要求對方立即刪除侵權照片。該會所表示這是員工的個人行為。黃某將該會所訴至法院。

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微信用戶在其朋友圈發布的內容,並非對所有網絡用戶公開,其內容僅該微信用戶的好友可見,其他非好友人員無法在網絡平臺上查閱,從根本上有別於微博等對不特定用戶公開的平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這些微信朋友圈所涉及的個人隱私信息,從本質屬性上講,屬於公民的隱私權。

黃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個人瘦身前與瘦身後的對比照片,從一般習慣來看這些涉及個人資料、家庭生活隱私的信息,其並不希望傳播擴大到其他公共空間,甚至被他人用以營利。本案中該健身會所的員工轉發的照片中除了含有黃某胖瘦對比,還有其妻子、孩子,這些照片信息涉及黃某的隱私,該健身會所需承擔相應的侵犯隱私權的民事責任。(萍鄉市某公司與黃某某肖像權糾紛、隱私權糾紛案,詳見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03民終240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隱私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秘密活動、秘密信息兩個方面。“隱私”拆開來看,一是“隱”,即自然人不願公開、不願為他人知曉的事情;二是“私”,即純粹個人的、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事。
2.我們在提高保護個人隱私意識之前,首先要了解法律所保護的“隱私”究竟包含哪些內容首先是私密空間,私密空間是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間,比如:我們的私人住宅,而且理所當然地包括租住的房屋。其次是私密活動,也就是我們不願他人幹涉或者他人不便幹涉的私人活動,比如我們的上網瀏覽記錄、IP地址、個人行蹤等,值得一提的是,將他人的婚外性生活向社會散布的行為也屬於侵害隱私權。最後是私密信息,也就是我們不願他人知曉或他人不便知曉的信息,比如私人信件、私密文件、個人日記等。
3.公民的隱私權是一項法定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屬於自己的“秘密花園”。一方面,我們每個人都是隱私權的義務主體,要尊重和保護他人的隱私權,不以獵奇的心態去刺探他人的隱私;另一方面,我們要提高隱私權的保護意識,當自己的隱私不幸遭受到侵害時,要盡早采取措施防止自己所遭受的損害擴大。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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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方式

(誰在刺探我的秘密



法言俗語

每個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權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公開,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公開。如果一個人明確同意分享、公開其隱私,則不構成侵害隱私權。如果未經他人的許可,實施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可能涉及侵犯隱私權。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在我們的生活中屢見不鮮。比如在網絡暴力事件中,通過“人肉搜索”獲取他人的手機號、QQ號等,並進行傳播,使號碼使用者不斷地收到辱罵信息,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在酒店、試衣間發生的偷拍事件觸目驚心,酒店裏讓人防不勝防的針孔攝像頭將個人隱私向社會進行“現場直播”;明星粉絲中行為極端的人偷偷潛入明星的住宅,以愛的名義肆意侵擾公眾人物的隱私;偷拍他人的私密身體部位等。《民法典》用列舉的方式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進行了詳細規定。

以案釋法

王某自1998年10月30日起一直持有浙江移動的手機號136xxxx9992。2015年7月17日下午,其在杭州市某處約人會談,期間給新認識的朋友沈某打電話,沈某手機顯示“某網絡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字樣,其被懷疑是騙子,感覺人格受到侮辱。故其向中國移動客服了解,回復稱標記系某軟件公司所為,中國移動無法取消。其認為某軟件公司擅自泄露個人隱私,侵犯其權利。故其請求法院判令某軟件公司清除136xxxx9992號碼捆綁的“某網絡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等一切信息,在人民日報等報紙以及新浪、騰訊、百度等門戶網站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王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將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手機號碼作為企業辦公電話予以登記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某軟件公司出示的證據可以證明王某所使用的號碼已經在企業黃頁被公開披露,且王某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企業信息時,亦將該手機號碼予以登記,以備信息查閱。某軟件公司通過大數據比對功能,確定該手機號碼與某網絡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相對應,並進行標記,其信息並無錯誤,且軟件標記的是企業信息,而非公民個人信息。某軟件公司已證實其獲取手機號碼對應的標記信息均源於公開渠道,因此亦不能認定被告標記號碼的行為侵犯了其隱私權。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安全軟件號碼標註,主要是指電信用戶、企業利用安全軟件主動對自己或他人的電話號碼進行公開標記,是安全軟件的一種功能。從社會公益角度看,號碼標註是軟件公司一種自主業務範疇,但是其結果有助於保護網絡安全利益、消費者利益、公平競爭利益或者產品安全利益等,所以其存在有其正當性。(王某訴某軟件公司侵權案,詳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終第852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民法典》將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方式進行了列舉說明,也為我們每個人的提供了行為指南。在沒有法律的特殊規定和我們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可能侵犯到我們的個人隱私權:
1.用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箱、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生活安寧是我們每個人享有的維持安穩寧靜的私人生活狀態,以使我們的精神得到滿足,這種狀態應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擾。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頻頻接到的騷擾電話、騷擾短信、騷擾電郵等,如果達到侵害我們生活安寧的程度,構成侵害隱私權。
2.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私密空間是每個人本應卸下防備、瀟灑愜意的場所,這種私密空間不受任何人的不法侵害。需要註意的是,如果住戶擅自在公共樓道上安裝攝像頭,即使其初衷是為了維護自己住宅的安全,也存在著侵擾其鄰居隱私權的風險,因此監控攝像頭的安裝也應當遵循合理、適度的原則,以不侵擾他人為限,不能以犧牲他人隱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3.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這種情形不僅包括進入他人的私密空間進行拍攝、窺視,還包括在公眾場合從事拍攝等行為。他人的私密活動,如日常交往、日常行為軌跡等都屬於個人的私密活動,對此進行拍攝、窺視、竊聽、公開等行為,都屬於侵害他人隱私權。
4.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身體的私密部位屬於個人身體隱私,偷拍他人換衣服、窺視他人洗澡等行為都屬於侵害他人隱私權。
5.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關於自然人個人隱私的信息,非法獲取、刪除、公開、買賣他人的私密信息,構成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未經他人同意,私自刪除他人的聊天記錄屬於侵害隱私權。朋友圈屬於個人針對特定人分享生活的空間,即使是知名人物的朋友圈,部分內容也屬於不願為社會不特定人知曉的內容,如果將其朋友圈的內容在公開的網絡空間中進行分享,甚至進行販賣,都屬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我們應當以《民法典》第1033條為行為準則,避免自己的行為給他人的隱私造成損害,更要學會識別自己的隱私遭受侵害的表現形式,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秘密”。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箱、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