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了,員工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股東明知未清償所有債務,仍執意登記註銷公司,勞動者提出執行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獲法院支持。


近日,房山法院經審查裁定追加股東蔣某為被執行人,承擔已註銷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李某的合法權益也依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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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李某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卻一直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李某離職後,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李某雙倍工資、加班費等共計4萬余元。


李某認為,在職期間該公司一直未與他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自己有蓋著公司印章的收入證明、電話錄音及視頻等資料,足以說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某參加了仲裁活動。庭上,公司認可李某的入職時間,由於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知識欠缺,加之疫情影響無法返京,故遲遲未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經過仲裁委員會審查,裁決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支付在職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萬余元。


裁決書生效後,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李某向房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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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發現北京某科技公司已經登記註銷完畢。李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蔣某為被執行人。


經法院審查,該公司確於裁決書生效後註銷,股東蔣某在公司登記註銷時簽署承諾書,承諾:本企業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不存在未結清清算費用……及其他未了結事務,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


而北京某科技公司明知有未清償債務,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繼續登記註銷。


故法院支持了李某追加股東蔣某為被執行人的申請。李某的合法權益也因追加了被執行人而得以實現。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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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生效仲裁裁決確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承擔債務責任,而該公司明知存在未清償債務,但在辦理註銷登記時故意隱瞞,屬於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 根據工商檔案登記顯示,蔣某為登記股東、清算組成員。 李某提起執行異議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請求符合上述規定,故法院裁定追加蔣某為被執行人,對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示 倡導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律義務人應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正確清償債務,切勿通過虛假清算報告註銷公司,以“金蟬脫殼”伎倆逃避責任,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若公


根據工商檔案登記顯示,蔣某為登記股東、清算組成員。


李某提起執行異議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請求符合上述規定,故法院裁定追加蔣某為被執行人,對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示


倡導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律義務人應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正確清償債務,切勿通過虛假清算報告註銷公司,以“金蟬脫殼”伎倆逃避責任,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若公司確已資不抵債,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