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一般包含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債務分配、子女撫養等主要內容,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個人債務,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導致了負債一方償債能力降低,進而侵害到債權人合法權益,債權人能否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呢?
案 情 簡 介
王某是某理財平臺交易員,李某有一筆閑散資金,王某便建議李某可以到某平臺進行理財,李某擔心不能回款,便與王某商議讓其作為保證人,與李某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約定:如2019年11月30日前理財平臺仍未全額回款,王某就上述債權為李某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之後,李某投到理財平臺的資金未全額回款,李某以前述《保證合同》為依據到北京仲裁委申請仲裁。2020年7月,仲裁委裁決王某向李某支付共計70余萬元。之後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並未完全實現其債權。
2019年10月23日,王某(女方)與錢某(男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並登記離婚。該《離婚協議書》載明有如下內容:雙方自願辦理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名下所有財產,包括男方名下房產離婚後全部歸男方所有,女方不占任何份額,雙方名下所有債權離婚後歸男方所有,雙方名下所有債務離婚後歸女方償還。後,李某以《離婚協議書》損害其到期債權為由將王某和錢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王某與錢某《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分割部分。一審法院部分支持了李某的請求,判決撤銷了《離婚協議書》中“男方名下房產離婚後歸男方所有”的內容。後李某、王某和錢某均不服從判決,上訴至本院。
法 院 判 決
李某主張的債權人撤銷權能否成立?
首先,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確認了李某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某享有有效的債權。其次,《離婚協議書》約定王某、錢某名下所有財產,包括金融資產、固定資產及男方名下房產離婚後全部歸男方所有,女方不占任何份額,同時約定雙方名下所有債權離婚後歸男方所有,雙方名下所有債務離婚後歸女方償還。涉案房屋雖登記於錢某名下,但該房屋是王某、錢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內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離婚協議書》的簽訂日期為2019年10月23日,該日期為王某保證於2019年10月25日前為李某拿到回款之前2日,而王某和錢某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不能排除王某與錢某主觀上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情形。因此,《離婚協議書》削弱了王某的償債能力,存在明顯分割不公平的情形,可以認定王某存在侵害李某債權的行為。最後,在李某申請對王某強制執行時,法院依法作出了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可以認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實質損害到李某債權的實現。綜上,李某主張的債權人撤銷權有事實和法律基礎。
一審判決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男方名下房產離婚後歸男方所有”的內容是否足以實現李某的債權。
首先,王某、錢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債務分擔的內容,僅具有對內效力,是王某、錢某二人對債權債務在內部承擔的劃分,不具有對外效力。其次,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價值1000萬元左右,而涉案房屋上現有的抵押債務數額為600萬元,該房屋價值足以涵蓋李某的債權,同時,李某享有的債權撤銷權應以實現其債權金額為限,一審法院僅判決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男方名下房產離婚後歸男方所有”的內容足以實現李某的債權,處理正確。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王某、錢某的上訴請求。
法 官 說 法
實踐中,債務人通常會通過各種途徑轉移、藏匿財產,將債務人原本所有的財產分配給配偶、子女等利益相關人,使得債權人陷入債權無法得到實現的困境。夫妻雙方可以協議方式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但在一方對外負有債務的情形下,負債一方自願放棄分割共同財產,應以不影響其個人償債能力為前提。若債務人在債務存續期間,通過離婚協議的約定主動放棄其財產份額,造成自身可用於償還債務的財產減少,這種情況下,若債權人滿足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債務人對這部分財產的處分。
債權人撤銷權能否成立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債權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債權;二是債務人是否有侵害的行為,在本案中即王某是否存在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三是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受到了實際損害,實踐中債權人通常會提交法院的執行終本裁定予以證明。此外,債權人撤銷權應以實現其債權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