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直至離婚時另一方仍毫不知情。離婚多年後,另一方在另案執行過程中發現了這部分財產,遂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法院認為,一方實施了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予以少分,應按照三七比例進行分配。具體內容推送如下: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離婚後發現另一方有隱瞞、變賣、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財產,且另一方應當在分割財產時少分。
案號
(2020)浙0105民初4575號
李某與周某在××××年××月結婚,於2009年9月9日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在離婚訴訟的審理過程中,周某自己提供了財產清單,但其中並無其開設的證券賬戶及其中的錢款。
而婚姻存續期間,周某就對該部分財產的存在進行了隱瞞,導致李某一直以來都毫不知情,直到2019年9月27日,李某在另案的執行程序中查看周某的財產信息時才發現該筆財產的存在。周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訴訟的財產分割中隱瞞了該部分財產,導致在離婚時直至今日也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李某的權益。
本院認為,離婚時,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周某在與李某離婚時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在發現其不當行為後,依法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本院認為,在分割該財產時,周某應當予以少分。鑒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按該財產由李某得70%、周某得30%處理。綜上,李某訴請中的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規定,且證據充分,本院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周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李某人民幣67200元。
二、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