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在國新辦舉行
“推動高質量發展”系列
主題新聞發布會上
住房城鄉建設部表示
正研究建立房屋體檢、房屋養老金
房屋保險三項制度
構建全生命周期房屋安全管理
長效機制
房屋養老金制度是什麽?
有觀點認為,房屋養老金是沖著“老破小”來收的,並發布“老破小趕快賣”等言論。
從公開信息來看,目前,國內關於房屋養老金還沒有統一的定義。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尹飛發文表示,房屋與普通商品相比,其生命周期較為漫長。在這個過程中,為了保障房屋安全與正常使用,必然會出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保養、維護、維修乃至更換、重建的費用。這類費用,就可以稱作“房屋養老金”。目前制度設計中涉及的房屋養老金,僅限於城市規劃區內、以區分建築物形式存在的住房。
尹飛表示,房屋養老金制度並非針對“老破小”。通俗理解,房屋養老金包括個人賬戶和公共賬戶。其中,個人賬戶即現行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建立公共賬戶是目前這項制度要解決的重點。
尹飛表示,舉例而言,小區電梯等共有部分壞了就使用個人賬戶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如地震之後需要對相關區域裏的房屋進行檢測,或者某樓盤出現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或者說涉及公共安全,這部分資金就需要公共賬戶來出。
“從出發點來說,房屋養老金的核心是通過設立公共賬戶,使用公共資金來解決涉及公共安全的問題。”尹飛說。
老百姓要不要直接掏錢?
房屋養老金消息一出,市場上出現“本來買房想養老的,結果發現最後還得為房子養老”這樣的調侃,設立房屋養老金老百姓是不是又要掏錢了?
尹飛表示,這次建立的房屋養老金制度,主要是使用公共資金、建立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目前,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的款項來自公共資金,按照“不增加個人負擔,不減損個人權益”的原則,由地方政府探索資金籌集渠道。因此,此次建立的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不會加重業主負擔。
房屋養老金需要個人承擔的,也就是個人賬戶部分,實際上就是現行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這部分款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應由業主承擔;按照目前的制度設計,在購買商品房或者房改房時業主就已經預繳過。其主要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養、維修和更新、改造。這對於保障業主正常使用房屋、提升住宅小區品質十分必要。
事實上,房屋養老金制度建設的重點是公共賬戶。我國城鎮存量住房規模已超過300億平方米,且隨著房齡增長,老舊住房的占比還在持續攀升,存量房屋的安全隱患日漸突出,房屋安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建立公共賬戶,就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就是為了保底線、保應急、保長遠,就是為了在發生區域性事故未遂先兆或者不特定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對相關房屋提供體檢、安全監測等公共服務,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保障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公共安全。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閻建軍也發文表示,房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關鍵舉措是建立公共賬戶,公共賬戶的首要用途是為房屋公共體檢提供資金。試點城市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勇於擔當,采用了財政出資方式為公共賬戶籌資。
除了公共賬戶之外,房屋養老金還設立了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基於已經運轉二十年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無需人民群眾在現行制度之外另行繳存維修資金。改革思路是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序有效運轉起來,為電梯保險和外墻面保險等籌資,解決人民群眾燃眉之急。這方面,株洲市和滄州市都推行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電梯保險制度改革,使用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建立統籌賬戶,完善業主共同決策制度,在居委會監督下,采取“公示無異議”的方式購買電梯保險,取得了較好成果。滄州市已經推廣到外墻面保險、防水和消防器材等共有部位或共有設施的保險。需要對株洲和滄州模式進行總結提煉,從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和規範性角度進行更加嚴格論證,以期向全國復制推廣。
房屋養老金是變相的房產稅?
市場上還有聲音稱,“加強版房產稅來了”“建立房屋體檢、房屋養老金、房屋保險制度是換個說法的房產稅”“無免征額、見房就收”。
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嚴躍進表示,房屋養老金不是房產稅,目前一些“房屋養老金是變相的房產稅”的說法是誤導的,也是錯誤的,更是不負責任的。房屋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和公共賬戶組成。其中個人的賬戶通過繳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已經建立起來,而公共賬戶是後續會加快建立的,是政府自己籌資的,不需要個人出資。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中國城市經濟學會房地產專委會主任王業強也表示,房產稅是財產稅,是居民持有房屋不動產而需要上繳國家的稅收。房屋養老金則是為房屋未來維護和修繕而設立的資金歸集賬戶。二者性質上有本質不同。房產稅是國家為了支持城市建設和公共服務而征收的,與小區內的綠化和公共區域關系不大。而房屋養老金則是為了確保居民住房保持良好狀態,能夠抵禦時間的侵蝕而設立的一項制度。
為什麽要建立房屋養老金制度?
已經有了專項維修基金,為什麽還要房屋養老金?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閻建軍表示,城鎮多層多業主住宅是既有房屋安全治理體系的薄弱環節,在現有制度體系下,對於多層多業主住宅的共有部分(包括房屋主體結構、電梯、外墻面等),業主安全責任無法落實,業主委員會“有權無責”。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要求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加、過半數同意,門檻過高,程序漫長。
業主大會決策難、決策慢,常常導致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能得到及時維修和保養,更不可能做到對房屋公共安全進行風險預警和隱患排除。
更為嚴重的是,由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繳制度難以落實,部分老舊住宅維修資金嚴重不足。2004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成為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之前的“房改房”和部分商品房沒有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此外,2004年左右的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價格較低,以北京為例,當時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在1500元/平米左右,商品房的價格集中在4000元至8000元/平米範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基數低,部分小區余額已不足三分之一,資金續籌困難。
我國城鎮存量住房時間跨度長、數量大、房屋老化日益嚴重。由於住房安全治理機制不完善,房屋隱患多,補齊房屋安全治理領域的短板迫在眉睫,政府不得不對既有房屋安全承擔更多責任,推行房屋養老金制度改革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