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電話、拒收文書、拒不到庭?“訴訟擺爛”責任自負!

日常生活紛繁復雜,發生糾紛在所難免,到法院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之一。當被列為被告時,大多數人積極應訴行使權利,順利化解糾紛、案結事了;少數人卻拒收傳票、拒不到庭、拒不履行,選擇“擺爛”,甚至以為“逃之夭夭”就能“溜之大吉”。殊不知,這樣不僅不能及時有效行使訴訟權利,甚至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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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收傳票
公告送達有辦法


李白雲向張藍天借款1萬元用於生活周轉。還款期滿後,李白雲拒接電話、拒不還款。後張藍天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返還借款1萬元。


一審法院在處理此案中,電話聯系被告李白雲未果,依據張藍天在起訴狀上寫明的李白雲的戶籍地A村郵寄送達起訴狀、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郵件顯示的投遞結果為拒收。後法院向李白雲戶籍地A村的村民委員會了解情況,村民委員會稱李白雲是A村的,但早就聯系不上了,其長期鎖著門不在家,家裏無其他人,找不到他。在法院向張藍天釋明後,張藍天表示無法提供李白雲其他聯系地址與聯系方式,申請對李白雲進行公告送達。開庭公告期滿後,李白雲並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審判後,將判決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向李白雲送達。


判決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後,李白雲向法院申請再審,稱原判決送達程序違法,剝奪了其參加庭審、進行陳述、答辯、辯論的權利,並提出其是A村本地人且一直生活在該村,並非下落不明。而其手機壞掉未接到法院電話,起訴狀、開庭傳票也沒有郵寄送達,更沒有在村委會張貼公告。故原判決適用公告送達程序違法,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


再審法院審查後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在郵寄送達無法聯系李白雲後,到李白雲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了解情況,仍未能進行送達。張藍天表示無法提供李白雲的其他地址。原審法院在此情況下進行公告送達並缺席審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故原審不存在李白雲主張的送達程序違法情形,駁回李白雲的再審申請。


法官釋法

送達是指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實踐中,常出現被告故意逃避訴訟或惡意拖延訴訟,導致無法有效送達的情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通過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或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是一種推定送達,產生與其他送達方式相同的法律效果,法院據此可以作出缺席判決、送達判決書等行為。


法官在此提醒,“躲避”不僅不能逃避法院的審理,反而會失去合法表達意見的機會。成為案件被告後,應保持溝通順暢、積極配合法院送達工作,以便切實保障自身參加審判程序的權利。即使有人意圖通過拒接法院電話、拒收送達文書、拒不簽送達回證等方式逃避責任,也不影響法院通過公告送達文書並對其發生效力,該承擔的責任並不會因躲避而減少。而撕毀法院送達文書、送達回證、判決文書等,甚至使用暴力、威脅方式妨害法院正常送達、行使職責的行為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甚至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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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不到庭
缺席審判照樣行


月月公司與星星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約定月月公司向星星公司提供保潔服務,費用總計36000元,並約定服務期限結束後5天內星星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總款。月月公司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後,星星公司拖延付款,月月公司向法院起訴。


法院受理案件後,向星星公司住所地、合同約定的簽收地均郵寄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並顯示均已簽收。但開庭時,星星公司未到庭、拒接電話、未交材料。星星公司經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訴請材料、證據等,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據此履行各自義務。月月公司依約提供保潔服務,星星公司未依約支付涉案款項,屬於違約,應當履行其付款義務。月月公司請求星星公司支付服務費36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星星公司經法院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與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據上述已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法院最終判決星星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月月公司服務款36000元。該判決書後依法送達被告星星公司並生效。


法官釋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庭審程序是審判的核心環節。當事人依法、實質參與各項庭審訴訟流程,不僅是及時、有效、公正審理案件的需要,更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前提。


實踐中,當事人不按時到庭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居多。有人誤以為只要不到庭就能阻止庭審程序的進展、就可以不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被告拒不到庭不能阻止訴訟程序進行,如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則視為放棄了舉證質證、答辯等各項訴訟權利,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故當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時,切忌消極應對、逃避失聯、惡意拖延,應積極配合法院的訴訟程序、正確行使自身權利維護自身權益,不要等到收到判決書後再後悔莫及。如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提前向法院提交延期開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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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拒不履行
強制執行有措施


李大陽向王小渺購買生產設備,卻未支付114萬元貨款,故王小渺將其起訴至法院。訴訟中,雙方達成調解,並由法院出具調解書,事後李大陽仍未履行,王小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決定對李大陽名下房產進行查封、拍賣。但李大陽擅自將房產售出,且未將錢款歸還王小渺。事後,李大陽被公安機關抓獲。檢察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大陽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懲處。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大陽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李大陽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最終判決被告人李大陽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釋法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執行人的不同財產采取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拍賣、變賣等各項執行措施,被執行人不僅需要支付執行費、遲延付款利息、遲延履行金、罰金等,還可能面臨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此外,法院也會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


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泊,將生效的法院文書視為空文,誤認為只要繼續賴著、逃著、躲著,就能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各項義務。在此提醒,拒不履行的行為不僅挑戰法律底線,也影響自身的正常生活,甚至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負擔義務的當事人收到法院判決後,及時、有效履行相應的義務才能避免自身損失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