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依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根據提起財產保全所處的階段不同,財產保全可分為訴訟或仲裁前財產保全、訴訟或仲裁中財產保全、執行前財產保全。(本文僅討論訴前財產保全相關內容)
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申請需要什麽條件?
申請人應為利害關系人
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由利害關系人(一般是民事訴訟的原告)提起。被申請人一般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即與本案原告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的相對方。
本案中,根據張乾多提供的借據、轉賬記錄等證據,可以從形式上判斷其與李蔔歡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李蔔歡借款並欠款的事實對張乾多的財產權益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張乾多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本案利害關系人,有權在起訴前先行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法院對保全申請有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定,申請人可以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在本案中,法院經審查查明,被申請人李蔔歡戶籍地位於該法院轄區,因此,該法院對張乾多提出的訴前財產保全有管轄權。
應當存在情況緊急的情形
情況緊急是判斷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否成立的關鍵。在司法實踐中,情況緊急要結合案件情況及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綜合判斷。常見情形有:被申請人名下與本案爭議有關的財產或其他財產正在不動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被申請人正在實施轉移財產、搬運設備的行為等。
上面這個案例中,張乾多提供了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證明了李蔔歡正在緊急出售自己名下房產,因此,本案存在情況緊急的情形。
爭議應有給付內容
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法律規定的給付內容有很多,比如交付財物、支付金錢都屬於給付,對於有給付內容的民事爭議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倘若爭議不涉及給付內容,不存在生效判決履行的問題,法院就不能也沒有必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上面這個案例當中,李蔔歡負有向張乾多給付220萬元欠款的義務,因此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具有給付內容。
申請人應提供有效擔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本案中,張乾多向法院提供了保險公司的擔保函,擔保手續符合法律規定,屬於有效擔保。
保全應有可執行性
保全的可執行性,是指法院能夠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被保全的財產采取相應的執行行為。需要說明的是,財產保全措施僅可針對被申請人名下的財產或訴爭標的物實施。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立即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本案當中,張乾多在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同時,向法院提交了李蔔歡名下明確的財產信息,包括房屋位置、房產證號等,財產信息明確,法院可以依據財產信息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其保全申請具有可執行性
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制度,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調解促和解促執行、維護司法權威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也額外增加了保全申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而財產保全不能任性而為,在申請人錯誤保全、惡意保全、未及時申請解除保全等情況下,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