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成為大家茶余飯後熱點話題的,就是簡化結婚手續,目的當然是提高年輕人的結婚率。
所謂便利的,就是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的規定。
兩年年輕人,拿著身份證,只要簽署一份單身證明,就可以去民政局領證了!不需要從父母那邊拿戶口簿——原來,政策認為父母才是讓孩子不願意結婚的罪魁禍首!有意思,呵呵。
簡化結婚手續其實也沒什麽,在香港結婚,也並不需要提供什麽戶口簿,只不過需要先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後,在婚姻登記處公示至少15天(最長3個月)。公示期間,任何法律上獲權人士可對這宗婚姻提出反對。如果15天內沒有人提出反對,那麽在15天後到3個月內,都可以預約結婚的日期去婚姻登記處或婚姻律師的律所,在兩位證婚人的陪同下,進行結婚簽署——當年吉力和太太結婚就是在律所內進行。
那問題在哪裏呢?在於離婚難度!
最近《南方人物周刊》的封面文章,就是一篇關於訴訟離婚困局的內容。一旦選擇錯誤,糾錯的成本大到難以想象,這也是我認為,如果只簡化結婚流程,而不簡化離婚的話,這相當於誘騙!
離婚會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五編第四章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制度,訴訟離婚的,不適用冷靜期。
假設,兩個人真的並非和平分手,那麽協議離婚的難度就太大了!因為根據30天離婚冷靜期,這根本實現不了!
立法的用意當然明白,很多離婚也是沖動,可是,如果一方下定決心,而另外一方則百般阻撓,那麽最後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可是,在訴訟離婚裏,“首訴不判離”是默認的規則,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離婚,那麽就幾乎不可能在第一次訴訟中獲準離婚!所以,基本上當事人都需要花費至少1年半的時間才能通過訴訟程序達到離婚的目的。
為什麽會這樣呢?《離婚在中國》這本書裏,記錄了一位法官的觀點:
對於大多數第一次提出的離婚請求,不管感情關系是否真的破裂,我們都不會批準離婚,除非當事人自己已經把一切都解決好了。為什麽?如果我同意離婚,我有責任分割他們的婚內財產和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是一個極其棘手的問題,有時候,從一套房產到一個茶壺,你都要分......不管我們怎麽分,投入多少時間,雙方都可能不滿意。
而如果能“把一切都解決好了”,那協議離婚就行了,根本就不需要訴訟離婚。這就是一個僵局。
法官也無奈:事實上,對於任何爭議很大的案件,即使當事人不是首次提出離婚,拖延裁決也是法院普遍會采取的一種策略。並且有些法官也擔心,匆忙判決離婚會導致不良後果,男人的情感和心理狀態可能會導致他對通過離婚尋求獨立的妻子實施暴力。
第二次訴訟很大可能會判離,堅持起訴在一定程度上也顯示了當事人離婚的決心。可是,如果在判決中,沒有被法院認定“感情確已破裂”,那麽同樣會起訴失敗,再等1年,從而收集分居證明,隨後再起訴離婚。因為法律有這麽一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1年,一方再提出離婚訴訟,應當準予離婚。
可是,這個分居證明很容易提供嗎?當然不是!
即使一方已經搬到自己獨居的房子,也需要提供證明,包括鄰居作證。可是,大家都忙,鄰居也很少碰面,誰幫你提供這樣的證明?沒辦法,律師只能建議:在門口安裝監控攝像頭,定期保存內容,證明自己已經分居。
如果有孩子,並且孩子是與另外一方同居的話,那麽就絕對不可以去對方家裏看望孩子!因為對方可以用“回家照顧孩子為理由,反駁分居的說法”。所以,在《南方》這篇文章裏,有一位當事人就只能克制自己對孩子的愛,見孩子也只能帶其他地方。
在《南方》這期封面文章裏,讀到的都是無奈,特別是對於女性權益保護的不足。
這也是為何我在標題中提到,如果我的女兒需要面對這樣的政策,那麽我寧可她不結婚,要生孩子,如今科技有大把辦法。只要女性有獨立能力,一紙婚約又有何用處?特別是當這婚約只起到捆綁作用,卻沒有任何權益保護的話。
結婚容易,離婚難。如果政策導向是這樣的話,那麽我相信聰明的年輕人會做出自己的決定,後果也自己承擔就好。
如今的孩子,都越來越強調自己的個性,不希望被父母的意見左右。我就和我太太說:恐怕我們家女兒未來青春期會很麻煩。我太太一臉無所謂地說:將來我不會發一句話,她想怎樣就怎樣,但她自己去承擔所有的後果。人生是她的,不是我們的。是不是思維很清醒?
同樣,在我有生之年,我不會把太多財產過早地給與她,只保證她“社會基本保障水平”,就是對於她最大的盡責了。無論將來婚姻是否幸福,都不涉及到太多我們作為父母的財產糾紛,這是我們這一代應該具備的防火墻意識!
未來孩子的離婚率只會越來越高,人人都追求獨立自由,誰都不願意被一紙婚約所綁定。時代變了,我們也應該適應這樣的變化。
保全財富,在高離婚率面前,會成為越來越重要的話題。